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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打了一个电话,就要我不上班了,还说一点补偿都没有!”10月11日,成都某管理服务公司职工杨光琼向本报反映,称她被成都某管理服务公司派到另一家公司烧锅炉,每天工作时间均在8小时以上,一干就是五年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养老保险。今年以来,她要求购买养老保险时,公司说她是公司聘请的“钟点工”,随时叫她走人,也不给一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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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0多岁的杨光琼说,2003年,她应聘到新都区一家机械厂当清洁工,工作兢兢业业,一干就是四年。2007年5月,该机械厂将烧锅炉等后勤服务承包给了成都某管理服务公司。就这样,她又成了成都某管理服务公司职工,从事该厂锅炉工,当时每月工资650元,每天早上8点上班,就去打扫洗澡间清洁,下午1:30分至下午5点烧锅炉,等职工洗完了澡,再作清洁,有时工作到晚上12点。“我每天工作均在8个小时以上。”杨光琼说,2008年2月,公司新都片区负责人拿出一张纸对杨光琼说,公司以后按小时给你算工资,待遇不会受影响,请你签个字,识字不多的杨光琼看都没看内容,就在上面签了字。( m. J& Q: p( P( `9 O$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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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杨光琼提出公司未给其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养老保险。公司却说,她每天工作时间4小时内,是公司聘请的“钟点工”,公司不可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养老保险。! Q8 I" O& [: I( B* N. ^& q
/ M# M [8 b4 S0 w% e+ Z “你要提条件,我让你下岗。”杨光琼说,就在10月10日这天,她突然接到公司相关人士电话,叫她不必去上班了。“不上班可以呀,你总得给个说法,请补缴社保和支付我的经济补偿嘛?”杨光琼问道,对方则说:“你是钟点工,公司可以随时叫你走!”听到此话,杨光琼如睛天霹雳,欲哭无泪。! Y# A, l9 V+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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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记者与杨光琼一同来到位于成都市牛市口的成都某管理服务公司,采访了该管理服务公司总经理张仕才,他表示,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公司均按规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购买了养老保险。同年2月,按照公司应聘规定,杨光琼不符合招聘条件,考虑其家庭困难,工作认真负责,公司与其协商后,聘请为公司的“钟点工”,按小时算工资,半月发一次工资。张仕才认为,杨光琼的工作性质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无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w' D8 L7 H3 }& l8 D
9 S. P, a% e' W5 ^2 F “像杨光琼这样的钟点工,公司还有20来个!”张仕才介绍道,目前,杨光琼已向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此事,公司相信劳动部门对此有一个正确裁决。同时张仕才当面告诉杨光琼,希望她走法律程序,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若最终裁定杨光琼胜诉,她应得的赔偿,公司将一分不少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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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全丁,他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b; v! Q6 ~/ j- ~) _0 N
3 M- k% {+ U) |! u) W% `: O 由此可见,本案中如果杨光琼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或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她的工资即使以小时计算,也不算作非全日制用工(人们称其为“钟点工”),也可要求享受全日制用工待遇。那么杨光琼提出的相关诉求,就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享受相应权利。: f. P4 J x*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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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顾律师提醒道:“目前,杨光琼应收集相关证据,尽快向劳动部门投诉,走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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