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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的代理人水平真高,哈哈。
仅以内心确认的事实来说,我相信公司与王某并未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提供的合同是事后补救的。
简单解答吧,哈哈,主要是从没抢过沙发,今天抢到一回,不随便回答点什么,不好意思。
1、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某使用了私人印章,不应认定公司与王某之间签定了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如果王某确信自己没有该私人印章,王某可以申请对公司提交的出库单和入库单上印章形成的时间和王某手写签名的的时间是否同一性进行鉴定,如果非同一时间形成的,也就是说,如果印章是为了应付案件而后盖上的,这个还是可以司法鉴定出来的,这样,就足一推翻公司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了。(不过估计王某没这么做)
3、签定劳动合同时,公司本可要求王某签名的,而且,公司提交的其他人的合同,也是有签名的。
4、王某不能以未签定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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