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员工与B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现已到期,B公司提前30天下发续订意向书,A员工选择继续与公司续订。B公司经考核后也决定与A员工继续续订劳动合同,但要求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签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员工经考虑后,虽然内心不太赞成此做法,但仍然与B公司签订了续签有固定期限的协议书以及个人申明书表示自愿同意与B公司签订此份协议。; `' I$ A+ i* @3 r$ c
如果A员工事后反悔,那么B公司此做法是否仍存在劳动风险?公司在与员工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此时终止合同,是否属于违规解除合同。 - K/ A) F0 h/ r
1、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当然指08年1月1日以后),并不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是可以的,只不过用人单位需要保留书面证据而已。4 j. U( d1 c0 P: l- L, P
2、除非该劳动者能够证明签订这样的协议是受到威胁等情况,否则,很难再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