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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消息】税务内部转发的,特提醒房产圈的朋友:
$ q: D! n4 V5 I# v: w 全面征收房产税方案,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7 U/ w3 v5 Y8 U9 z1 |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h: P9 k2 Y* f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 {8 U6 N+ f) _9 d4 w* ~$ |1 N"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 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R9 g1 W/ U( O3 [5 X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8 O8 b' Q2 z9 ]# {; L( {#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g6 \5 K1 ]# s" P
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3 R* \ q* ^0 P8 r! g0 n a
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o$ j( _) ] w; m' q6 E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A1 ]4 W3 P8 k/ o' D r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 R9 ~: x) J6 D3 ]5 c' \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 R8 i* v& o9 o9 R3 q7 a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2 K% ]7 E1 E* c9 p; }) ~ d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 j# v1 ?- t' L; m!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
i9 \7 u( u# c5 ~6 P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d0 x$ @. m- p7 r9 v6 x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6 s5 l0 `. I7 w" j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C& g+ U, }" Q8 ~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
8 {7 T1 H4 T! G F$ _# B+ t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m6 Q% I7 k: p# g+ K5 {6 n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 W# E* |* B$ n o. n3 t- x* m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 始购房发票的惩罚。4 T) Y3 F7 Y" F7 J/ ]5 V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 ?7 l) m% H" R* B& H" c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4 b- b; M! @- w. s0 a- h7 {4 f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1 \8 [ x1 t! E, V: s
6、房产所有人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 D( L! s. ~4 r- w' ~/ Y* K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9 ]$ n2 }; i(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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