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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大学生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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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9-2 11:31: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找工作是一件新颖的事情,但也是多事之秋,有很多的手续需要处理,一时半会也搞不清楚。不过这不要紧,因为这里本身就欠缺规范,宣传的力度也不足,同时很多企业、学校在操作上也不到位。很多的业内人在此方面的认识上未必到位,所以我就转载了互联网上一篇文章,供大家看看,理清思路,系统学习!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后往往会遇上要签署三份协议的状况: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但是不少同学和用人单位都分不清三份协议的特点和效力。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在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而就业协议指向未来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未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署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

        列表简述三份协议的不同之处:

                             实习协议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适用身份             实习学生             学生                      劳动者(毕业后)

适用期间             实习期                 毕业前                  毕业后

适用法律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              劳动法

        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实习协议往往被大家认为可签可不签,事实上签订是有必要的。对于学生而言,实习协议不仅是要向学校陈述实习体验的依据,更是证明这段时间是学习的一部分,有关纠纷可以在学校得到合理处理,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确定这段时间是实习,而不是劳动用工。学生应该关注的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如果有的话),而用人单位则须关注学生的真实身份。

        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

        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对于劳动者而言,主要确立合同期限、薪酬、岗位、试用期,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很复杂,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途径。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9-4 10: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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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2:35:25 |只看该作者
呵呵,我看的正是时候,今年年底就要毕业找工作了,终于搞懂了这些协议到底是什么东西

点评

markkk2010  来得早不如来得巧!  发表于 2011-9-2 13:14  回复
liujin8036  嘿嘿 看到你了  发表于 2011-9-4 1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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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4:26:33 |只看该作者
对我很实用,招点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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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4:54:24 |只看该作者
很管用,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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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5:28:22 |只看该作者
受益匪浅,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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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0:16:26 |只看该作者
感谢小马克分享,以后再发帖子可以邀请我下噻。

点评

markkk2010  呵呵!一定!  发表于 2011-9-4 10:22  回复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markkk2010 + 6 谢谢兄指正错误!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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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12年5月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的筒子来报道交流啦![img]http://community.chinahrd.net/static/image/smiley/default/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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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0:23:4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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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了流金哥!谢谢提醒!细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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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1:13:45 |只看该作者
收到了,谢谢,留着以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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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受用,解燃眉之急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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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7:25:23 |只看该作者
原来如此,之前还有人质疑这几个协议的,现在可以用确切的答案反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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