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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一枚,工作中遇到一个棘手问题特请教各位大虾,具体情况如下:
+ Y9 L( G7 f5 s* r 公司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噪声和粉尘)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必须参加离职职业健康体检,但因为公司距离本地疾控中心较远(附近其他医院没有资质),员工来回差不多要一天时间,所以很多员工不愿意参加职业病离职体检。现集团的EHS希望HR部门根据《职业病健康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员工离职时对不参加离职体检的员工在退工手续及社保转移手续上不予办理。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内容予以拒绝,目前我们的做法是:+ T9 c4 d; h. x% o2 T- k
1、书面告知员工参加离职体检的相关信息,对旷工不办理手续的员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尽到告知义务;
Y; ?- H2 V3 Y2 V |% `* l2、员工初次来办理手续时HR要求其必须参加完离职体检才能出具离职证明(工资类照常支付),但如果员工坚持要自己的相关手续,我们不能再拒绝,只能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要求员工手写放弃离职体检的申请,并承诺以后在这方面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自己负责。
7 P* Y4 _+ O5 X5 S/ o7 J2 L- B/ p' \& T对于这类不去参加体检的员工目前的问题是:
; e4 f* K6 c+ ^/ x7 G$ h1、公司的书面告知义务以及员工的免责申明是否具备充足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3条内容似乎无效)) x3 N( Q! `+ _, Y0 T
2、《职业病健康防治法》第36条的内容我的理解是,他的着眼点是约束企业,员工不进行体检企业不得解除,但不是说员工不体检员工本人不能提出解除,这种理解是否正确。4 h' \8 C6 ^6 d# w$ L
3、其他公司是否有更好的方法,能否分享。( _ H. O+ v$ ]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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