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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 X" `" g7 i! k" f8 I3 f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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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最近跳槽到一家德资公司,发现一起进去的五个人,有两个是直接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而他和另外三个是和外服签的工作合同。据了解,在这里工作了好几年的同事中也存在这种情况。杨先生对此感到不解,既然这家德资公司能直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说明他们有用工权,为何又要搞区别对待呢?和外服签合同的员工与直接和公司签合同的员工,在权益保障上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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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 9 z# ?9 C: U0 w. K3 y- n: X3 L
+ E, A) R- s9 g1 n" Z8 @9 I 劳动法苑专家苗其巍指出,杨先生所提问题其实涉及“人才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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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x) h7 D8 y n$ C3 _ 简单地说,人才派遣就是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该员工派遣到实际用人单位的一种做法。人才派遣最初是从外国企业中国办事处的模式引出来的。中国政府不允许这样的办事处自己招收员工,即我们所说的没有用人权。可是外国企业办事处不可能连个前台人员也从国外派来,所以实际上在中国的用人需求和政策的不符合催生了人才派遣这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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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才派遣的方式,员工并未直接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出了问题他们也不是第一个承担责任的一方。这种方式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预防了劳动纠纷。所以,很多国外公司在用合资、独资等方式建立了中国公司拥有了用人权后,仍然在某些职位采用人才派遣的方式。现在不少私营企业也开始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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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三角关系中,杨先生所说的外服是派遣方,其所在的德国公司为用人方,而他自己则是被派遣方。其中关键在于,法律上始终认为,杨先生是派遣方的员工,他与外服有着劳动关系,而与用人方的德国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许多员工在为企业工作了数年后突然发现,自己竟然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而是与一家陌生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万一发生基于劳动关系的诉讼也不得不去和派遣公司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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