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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调整期限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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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9 22:41: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兰泉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兰泉-(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58794)
兰泉谈劳务派遣(二)+ e: e4 `' j2 ~+ m/ }4 t2 P+ Y
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调整期限有多长?
8 Q6 P5 c# i% q0 |3 R6 m$ {
201427日电话咨询中还有一个问题迷惑用工单位,即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调整期限是2年还是更长?笔者认为这也是用工单位没有正确理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后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结果。
对《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即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与已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10%的,对超过部分应当制定调整(减少)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数量的方案,在2016年3月1日前将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调整(降至)其用工总量10%以内。
2、对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如到期时间在2016年3月1日以后的,可以继续履行到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到期之日。
这其中如果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时间不一致的,不论谁先到期,之后的劳务派遣行为均受用工总量的限制,否则继续履行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3、用工单位应当将已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提交管辖的人保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时间《暂行规定》虽没有规定,但用工单位应当尽快(至少在2014年5月1日前)将调整用工方案予以交付备案,避免因未提交备案而引起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或者行政纠纷。
4、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在未达到用工总量10%以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新的劳务派遣员工(包括之前已离职的劳务派遣员工)。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用工总量的调整现阶段只是针对2014年3月1日前用工单位已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对于2014年3月1日之后的劳务派遣行为是否合法关键看用工单位用工总量是否超过10%,超过10%的逾派遣员工只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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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2:54:56 |只看该作者
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们的辅助性岗位定义出来了,并且通过了,在2014年3月1号以后,如果我们的劳务工总量超过了10%,就不能用了吗?不能再签新的劳务派遣员工了吗?
% K7 A- ]3 c; @) a* I# L3 q按照我的理解,已经签好的,还在合同期限内的,在2年里面消化,但是如果是新的,只要是符合公司定义的辅助性岗位,就可以继续新签劳务派遣协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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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6:52: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关键看前期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如果在2012年12月28日前可以履行到合同期满,如果在2014年3月1日前有2年调整时间,之后超过比例的只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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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9 15:22: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imic 于 2014-2-19 15:31 编辑
2 o9 k. V: U$ q0 N% o! R7 R( ?
兰泉 发表于 2014-2-10 16:52 * @- I' U3 e2 X8 x8 d+ J
关键看前期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如果在2012年12月28日前可以履行到合同期满,如果在2014年3月1日前有2年调整 ...
; w  x2 w, g# v% e; i( r( c
那么如果现在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重新签订派遣协议,同时要求员工全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及合同签订时间约定在2012.12.28之前 ,到期时间约定在2016年4月甚至更长的赶时间(假设),那样,派遣还可以缓冲至少2年 并不受10%总量的限制?是这样吗?
先把碗里装满石子,再装满沙子,再装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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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9 18:16:5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是的,关键劳务派遣员工也不是那样好糊弄的,否则HR的责任太大,出了事公司愿意承担责任吗?伤了也是自己痛,这个钱是不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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