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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6日,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劳务派遣制度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企业对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也将揭开新的一页。《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完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等着诸多亮点,但是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是完善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不例外,该《规定》同样存在众多不足,需要后续的完善。本所微信平台为便于读者了解该《规定》,即日起开始推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亮点与不足的系列文章。 亮点一 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 工会拥有发言权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适用,并且对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还明显不足,“临时性”和“替代性”易于界定,但“辅助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一大难题。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企业哪些岗位属于主营业务岗位,哪些岗位属于非主营业务岗位,对于企业外部人员来说,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很难保证界定准确,这就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有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滥用的趋势。 而此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不仅再次重申了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原则,其中第3款还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即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突破性地赋予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权利,包括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本单位哪些岗位确定为辅助性岗位、哪些辅助性岗位需要实行劳务派遣用工、辅助性岗位列表是否科学、合法等,解决了辅助性工作岗位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可能不同的实践难题,以及解决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如何认定的依据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现象,具有重大立法意义,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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