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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5-28 15:21 编辑 / I2 ]4 F2 A! I5 f$ | g8 l0 x& d
- A( h6 o! T8 a& ]; K2 o! E, F
个人以为,需先明确一下几点,方可判定楼主公司的责任大小:
. q, n4 ~" h1 z; \. R+ h3 B1、如果该实习生为学校安排,那么在未正式毕业拿到毕业证之前,很显然不是劳动关系,学校对该生享有绝对的管理权,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按普通民事赔偿关系处理。因为该生实在下班后收到伤害,学校、公司均无直接责任。
W- _% C9 m# Q# {2、如果该实习生是公司自招,且该实习生是以劳动换取劳动报酬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话(注意:至于双方主体资格的问题,劳动者虽未满18岁,但如果满16岁的话,也具有主体资格,如果未满16岁给雇员造成损害的,按民事赔偿关系处理)一般要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1 u& }1 N9 ?" Z
根据楼主提供的信息,可以判定,应该属于情况2。但是需根据当地劳动部门具体的指导意见或办案规程处理。可能全部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也可能是受到的伤害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即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处理),其它的则不予支持。
; k' ^2 i. f: i/ B+ i& U另外说明一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除非符合该种情形不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并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排除未毕业生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当然,由学校安排的是以实习(学习)为主,自然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5 M% X; c2 V _/ k. M; v% j9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 v- U; \. R4 y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 J2 }! c9 [, Y B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T8 _ I' l2 u! r( G7 }9 Z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_& s A(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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