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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兰泉 于 2014-9-29 23: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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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八) 1 D3 W! l+ c! l/ g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与以往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同步发布了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就笔者而言对该规定点评的要求更高,因此对该规定的点评将分期进行。同时笔者也希望更多对工伤保险有兴趣的朋友参与其中,提建议谈想法为最高法院再次出台此类规定作参考: 原文: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Y; v" `2 y2 c0 D& j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0 G2 c3 ~# ?' O# a5 \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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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点评: 本条主要解决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后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能否获得双倍赔偿以及在双倍赔偿中将医疗费用排除的情况。
# R4 S& D" S6 d* h. a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能否获得双倍赔偿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一直认为最高法院应出台相关细则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本条规定不但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反而会促使相关省市最终出台地方法规来扼制双倍赔偿。
# }$ ^( k! E6 B) z 实务操作中要获得双倍赔偿对工伤职工而言也是需要付出较大代价的过程。由于社保部门不认同双倍赔偿,对工伤职工而言只能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而前置的行政复议结果都是无一例外地维持行政机构的任何决定,选择行政复议只会拖延工伤职工获得双倍赔偿的时间。如果一审法院不支持双倍赔偿(即使一审法院支持双倍赔偿,社保部门基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及上级部门的审核而提起上诉),上诉二审法院要获得双倍赔偿将付出更大的代价。按笔者办理劳动行政案件的经验,获得双倍赔偿的代价对工伤职工而言诉讼成本至少是几万元(包括各种支出、人力及精神上的付出等),这还不包括二审不支持工伤职工主张申诉要付出的其它费用。 6 @- [) p% D0 u n0 d
实践中有顾问单位的工伤职工咨询双倍赔偿的问题,笔者不认同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双倍赔偿,付出的代价往往得不偿失建议放弃,结果也招到工伤职工的严厉批评,但最终的结果又都认同笔者之前的建议,可惜的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庭已付出了很多。
) ]* i& V) W$ x# H$ `0 J 从立法效力来看,最高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颁布的司法解释其效力上应当等同于部门规章或者高于部门规章,相关省市只能通过颁布地方法规来扼制该规定在本省市实施。这样做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这一规定与全国社保部门日常操作的差额补偿方式相抵触。一旦有个别省市出台此类地方法规,将不可避免影响其它省市陆续出台地方法规扼制双倍赔偿。
S* b, v; ?9 ~, | 为避免这种如果情况的出现,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考虑社保部门日常操作的差额补偿方式出台相关细则来解决司法部门与社保部门在该问题上认识的不同。 ! o" ?; ^1 K2 F2 L: H/ j5 O& `, w
就本条规定而言只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排除在外,等于说医疗费用只有一张发票不能报销两次而排除。这一规定实际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12号)内容基本一致。本款规定的出台将促成双倍赔偿社保行政案件大幅度增长,这一点应当是最高法院事先预计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