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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不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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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5:45: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因为个人能力及适应力问题,有些人工作中不能胜任工作,遭遇被辞退的困境。我国对于公司辞退员工条件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辞退员工来说如何要求赔偿呢?

  案情简介:

  小张经朋友介绍,2008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张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工资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并未约定试用期。由于小张刚从学校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兢兢业业,但业绩总是不佳,几个月下来几乎没有给公司创造多少利润。2008年8月,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向小张发出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小张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理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本案中公司能否以小张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又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审判结果:

  庭审中公司出具小张业绩连续不佳的证据,不能胜任工作,坚持辞退合法合理。仲裁委认为: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即使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也要进行培训或调岗,而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小张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诉请不对。因为法律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有明确规定。如果小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小张,小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但现在单位解除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所以小张正确的诉请应该是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

  最终的仲裁结果是:

  裁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但因为不具备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的法定情形,小张的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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