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对该条第(三)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北派(以北京、广东为代表)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南派(以上海为代表)观点认为,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满足连续工作年限只要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导致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看当地的司法口径对此问题是如何认识的。
9 u W2 p# h; d+ N. i$ F如劳动者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签订的却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基于保护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考虑,司法实践中,还是会认定该份劳动合同有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 d/ E' K2 _8 G2 Z4 F
如劳动者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从应当订立之日起至实际订立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