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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2008年工作年限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年限怎么计算! f2 W- t( t1 |, r/ R,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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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西宁律师 来源http://bbs.chinahrd.net/home.php ... =blog&id=26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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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V O! |3 a6 Q, Y2 a9 r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年限问题----. n$ k6 Y8 ~8 ]% F9 Q) Z# p5 ?8 y7 x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C. c& ^- |" ^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较之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481号文《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经济补偿情形范围扩大了不少。此法的本意是说要分段计算要符合一定的情形,即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基数还是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号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的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进行分段计算:! [7 x& t! [, f' t
第一,《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给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 O: A- v( ~. y- W 第二,《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转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发给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 _, U3 Z7 L4 ?8 X$ H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2 B% G8 B0 G i' f7 w
也就是说以上三种情形需以2008年1月1号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民法中的年限是指从某一特定时间起至某一特定时间止的一段时间,是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即是从用工之日到2010年6月30日这段实际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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