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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试用期2日后遭拒 起诉邮政速递就业歧视
" L% _; h* Z; A% m ^ 在邮政速递试做两天后却没被录用,理由是拒绝女性快递员,为此,女孩马玉(化名)认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将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邮政速递)告上顺义法院,索赔5万精神损失费并要求道歉。 该案昨天下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称投递员是法律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并直指原告恶意诉讼。+ d/ a0 |/ t+ u3 [, g
做了入职体检因是女性不签约
% c, I( x9 \' m0 T: g 马玉是吉林籍的女大学生,去年应届毕业。2014年9月24日,她通过网站应聘北京邮政速递快递员一职,虽然网上写仅招收男性,但她还是通过努力争取了某营投部的快递员试做机会。她随后跟着师傅试做了两天。3 m1 u4 t3 k4 p: n; _9 J
通过试用,马玉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这个工作,并且部门主任口头同意签约,随后她还做了入职体检。但到了约定的10月8日签约日期时,马玉得到的消息却是再等一周。一周后她又被告知再等。最后她询问主任助理后得知,因其是女性,总公司不批准签约。/ M: O, R8 s/ T' f
“试用通过了,也体检了,最后就因为是女的就不录用了。”马玉认为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精神损害赔偿金及120元入职体检费。. \0 v) k, J6 t6 B0 x" F% n; q
速递公司称遭遇恶意诉讼陷阱# W( r2 `& t1 Q! Q9 j5 P2 B' Q8 g
昨日下午2点,该案在顺义法院开庭。
+ o# a: b3 C! H1 |. ^, p' B' a: F 被告北京邮政速递表示,不存在歧视原告就业的客观条件及实际行为。其称,招聘是某劳务公司发布的,被告只是和劳务公司有派遣合同,而马玉是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有缔约关系,即使存在就业性别歧视也是劳务公司的责任。
8 g, H9 F9 j6 j0 K0 ^ 北京邮政速递在庭审时表示,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电信线务高空作业、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构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被告称,投递邮件属于邮件运输范围。: i5 A' i7 ?( i. g8 {
此外,邮政速递认为,马玉明知不招女性而故意应聘,为恶意制造诉讼陷阱。: S" F/ {2 g6 v8 a% h6 V5 O8 s
庭上,双方围绕女性是否能做投递员及马玉是否存在恶意诉讼展开激辩,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q( Z3 U G4 u1 f
■ 争议
* a3 |, \7 h' p3 n) s2 }4 o 1 快递员负重不适合女性?
/ X9 I/ y$ m& T/ d 原告认为,被告招聘条件仅限男性,构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原告选择被告公司做快递员就是因为被告公司的邮件较轻。原告身体条件也是很好的,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中不连续负重是适用法律不正确。. A' o$ p% r" z/ S+ ~% T
被告则表示,我国“女职工就业范围”中明确规定了女性工作的负重标准,投递员的工作非常辛苦,邮件重量不一,邮件有大有小,假如原告成为被告的员工,有邮件超过25公斤,那被告让原告搬运就是违法了,这样也会构成了对女性的歧视。' M, H" Y2 e) T8 H3 m [# I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就此案曾表示,相关法条确实有女性不能从事连续负重超20公斤等规定,这个法条是出于对妇女的照顾,但是客观上又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设置了高入职门槛。刘明辉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敦促立法部门修改这一规定。
+ S) |7 k( Y) r9 Z- o2 t# l4 Y$ m 2 原告制造恶意诉讼陷阱?
' u+ T T C1 ^ 被告直指原告恶意诉讼,其认为,马玉是学习美术的大学生,对招聘中大量招聘女性的广告视而不见,专挑与自己专业毫不相干的任职资格要求男性的投递员招聘广告投送简历,自接到劳务公司电话开始,每一步都录音、录像,不符合求职心切应聘者的常情常理,让人怀疑动机。2 C) ]% x" o4 ]8 h& c/ ^# d
原告代理人回应称,被告陈述原告恶意诉讼,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保留追究被告侵权的权利。其表示,原告录像是原告维权意识较强,且维权还存在不足之处。原告随时保持录像录音是依法维权,没有采取违法手段,是值得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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