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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实务派】关于工伤医疗期及待遇常见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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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1:4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曦宝kirou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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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曦宝kirou-(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23282)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5-5-5 17:07 编辑 9 B/ q# w  B" R
! U1 V4 B( E5 }& a, K, D  G3 I4 u
工伤是劳动争议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但是,关于工伤医疗期以及医疗期的待遇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今天,为大家分享这篇文章,为各位介绍一下医疗期及待遇问题。

+ u5 k; a( l# a
! R- l! J8 n& S7 h. F& W
文|马晶晶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0 {+ V9 w5 a; b, V) e
著作权声明:文章是作者原创,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 T: `1 R2 y- O' ^0 f" c' u2 m
1、什么是工伤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 ?; C+ l% y' i. Z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 [" M( N- ]7 p' f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G7 |8 l$ I" d: _# g" i
2、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 n% s9 w9 \. Y5 q* }7 O
根据《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制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t+ n- Y7 ]# L* `0 f
3、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8 R8 l/ V" U* r8 c' ^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暂时或永久的损害,而获得的物质或现金的补救和补偿,一般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救治、日常生活获得保障,使伤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获得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 _7 P; K% @- Q2 w% m9 ^
4、职工享受工伤医疗的待遇有哪些?

) Q0 E4 `7 q2 m1 b% t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 r! ]6 g0 k" S) E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标准的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所需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K0 q# B7 D, Y3 D1 Q" ?4 f: d/ \, i1 u; K/ K) f5 \7 Q
5、《工伤保险条例》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何规定?

0 {& u1 ]! }, ^0 `  X' M5 @- y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h' @8 I& }, z% l/ \6 p" j
6、《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 _# G8 ]) g: N& m; F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 a! y# G' Q" N; a% W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对于伤残程度严重的需要同时评定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对于符合生活护理条件的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费。

2 N. N8 t* K6 P; |  r2 Y1 P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6 c1 W+ o* \& p# C) _
7、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 B1 x& y& U  n- ?1 f& Z/ H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6 t* o/ K8 A0 m$ K, `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9 ], u' Y& U5 S0 i0 {1 A8 V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d$ B3 B# H& l' G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 M& ?% S& P. l# J" B; D; ]5 x1 Z, S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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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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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A5 U& L, t: c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 `% Y1 L; Q$ P6 H7 c/ v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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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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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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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m. l8 d6 D  N2 C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l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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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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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如何处理?
1 x( H! C; i" Z) W& I) n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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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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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规定?

, _2 O* w6 N2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P- a# M8 B5 O" n! }) g+ k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u7 x3 L6 Q+ t) ^$ x4 b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f. e' y8 h# B, \- ^2 ?7 m/ n6 L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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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供养亲属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03年9月23日)确定。

" z! I+ Y3 _3 J9 p0 J) I6 d! V
12、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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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单位、职工亲属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7 ]' c8 z, F1 I# Z2 x) M
按照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不知下落1年为下落不明;2年为失踪;4年才可宣告死亡。按照民法规定宣告死亡需具备三个条件:
  W. o3 G6 {5 C5 }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8 V) k2 h: v$ g' y" Y
(2)需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 U4 D7 X, Q+ ~. W3 u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 P/ g' }* v. r% O2 H4 G
职工因工作原因赴外出差或被安排赴外单位工作区域办事,因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规定,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为不是法定的死亡,所以暂不按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等到人民法院宣告之后,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9条规定处理。但是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下落不明未达到法定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可按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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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3:05:14 |只看该作者
这些内容得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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