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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指可以门诊治疗,无需住院,但仍然长期需要依靠药物维持病情稳定的慢性疾病。通常指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等疾病。
| 申请特殊病审批的范围 |
以下7种情况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
1、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2、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
3、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
4、门诊治疗血友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肝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
7、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
| 如何申请特殊病审批 |
申请人需提供医院“特殊病种”诊断证明书,经单位同意后出具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医保中心批准通过后就可以去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参保人员可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或北京市基本医疗定点专科和中医医院中确定一家为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后有效期限为360天,一年内不得无故变更。
| 特殊病可以享受什么报销待遇 |
1、报销比例:发生的符合特殊病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住院的比例报销并且可以与普通住院的费用累积起付线。
2、“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360天内只收一次起付线1300元(此处为北京标准),包括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线,最高报销上限是30万。
| 有关特殊病审批的注意事项 |
1、“特殊病种”结算周期起始日期自完成审批手续后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治疗或住院费用时才开始计算,往后推360天为有效周期,并不是从审批通过的当天开始计算。
2、易地安置的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异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同本市。
3、特病审批通过后结算周期为360天(如:2015年1月1日审批,第2天发生费用,第361天再次收取起付线),故需要续批的应在审批到期前及时办理续批手续,续批手续与前次手续相同。
4、对于本市职工的特殊病审批没有参保年限的限制,但是对于外埠职工必须连续缴纳医疗保险满24个月才能申请特殊病审批。
由于现在很多特殊病需要在门诊治疗或长期服药,经过特殊病审批后,可以选一家作为特殊病定点医院,其门诊发生的特殊病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而且报销上限由门诊的3万提高至30万,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因其他疾病住院也不需要交起付线费用。随着各地医保水平提高,现在也逐步有很多地区将更多的疾病纳入特殊病范围。
2015/7/27 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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