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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1 Q, m: v0 O% n, I% I# Q
我是2003年毕业的,毕业后就和一家超市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应该是到2006年,也就是明年7月到期。上周我得到了一家外资超市的录取通知,但是要求我下一个周二就去报到,我周五和领导提的辞职,领导要我周一来面谈。周日的时候部长给我打电话说要我交3000元的违约金(我的月薪是1500左右),根据是在我辞职的前一阵企业出台了一个管理规定,是关于违约金的。我查了一下劳动合同,在关于违约的约定方面写的是参照2002年发的15号文。这个文我很久以前就找过,问过的人都说没见过,管工资保险的人也没有拿出来过。我觉得按这个新管理规定执行很不合理,因为我签合同时并没有这个规定,即使说这个新规定是02年那个15号文的补充。
3 [ }4 F1 u+ o' s5 t$ [1 E1 r% e' a我面临的情况是11号要发工资,但是很可能他们不会给我,而且如果谈不拢的话,他们就不给我调档。这个企业肯定干得出来。
& ~6 ^' `/ @' b' ^+ K是不是我最少也要损失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1500元。企业找我要3000元是不是不合法。怎么才能把我档案要回来呢?9 \% {4 J' S. {+ Z$ t2 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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