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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人力总监辞职后的权利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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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2:04: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案例主人公A某,自2006年3月入职该公司,兼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职。由于公司连年亏损,股东方频繁更换公司总经理等高管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员工离职率50%以上。在一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中,虽然人力总监多次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但均不能引起重视,导致公司与员工的劳资关系逐渐成对立关系。加上公司4月份搬迁后离家太远等原因。A某于2014年3月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出保证个人权益的几点诉求:  E1 e7 l! [# d, j! ]- |5 i0 I8 a
1、2013年底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双倍工资赔偿(第五次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当时因公司业务转型,高管人员调整等原因未及时续签。)
  L3 F: i0 I6 Z* T5 M; v2、要求公司一次性补偿未按工资实际收入足额缴纳社保部分的补偿金。9 `! a! N+ K, \( r
3、因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未与本人协商一致应支付补偿金。9 p3 o( g$ |/ t  D' f

' T" @1 {' z# O, OA某提出的三条诉求公司该如何处理?, Q6 B0 L0 ]' M2 y
6 b* ]# {/ E" r# t0 p' [2 j7 S; B5 j
背景提示:
" M% ~" q8 E0 G" f! K6 I! y2013年底共有五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因同一原因未及时续签。
; ?" e3 z& Y; B; h+ Y/ u# Q该公司最近两任总经理均因业务及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被员工集体联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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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 30 + 30 鼓励发起实操话题讨论,看着就有点惊心动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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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2:13:32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有些难度吧,A身为人力资源总监,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本就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某种程度上是要代表公司去履行这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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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2:16:3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麦田的春天 发表于 2014-5-21 12:13 . X% H0 C+ T8 ]) N1 p& p
第一条有些难度吧,A身为人力资源总监,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本就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某种程度上是要代表 ...

' }/ b5 K! c0 S9 M/ [是,这条有些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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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3:21: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xf731 于 2014-5-21 13:23 编辑 & D6 Q6 \! l3 `. Q# A
4 k7 M9 e8 x( C% E# C; t3 ?( {% g
1、2013年底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双倍工资赔偿(第五次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当时因公司业务转型,高管人员调整等原因未及时续签。)( r; a, k. `/ [6 F6 H$ Y% f! `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工作,因公司内部的原因而致使HRD未续签劳动合同,做为公司的HRD明知后果而不及时续签合同,可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 U+ i# r/ W0 G" \  ]( x( s           从我所接触到的相关信息与案例,HRD要示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 E1 W* F$ Q, n1 g) F; Q3 q. A. }
2、要求公司一次性补偿未按工资实际收入足额缴纳社保部分的补偿金。
2 T; L7 P0 h$ m! E  ]1 U         ---此要求得不到支持;
5 q* K- g, `. |9 {& Q                  依法缴纳社保是公司和员工的义务,如果有违法行为,HRD要求公司按其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差额部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个人承担部份的差额也应由个人支付
4 L' S; e2 B  n  j

# u' P( Y, S  p8 _2 d3、因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未与本人协商一致应支付补偿金。
. Y2 a$ [- o( O) X7 e        ---此诉求得不到支持! h: z4 z. q$ x
                   HRD是自已向公司提供离职(前提是公司有保留HRD主动提出离职的书面申请或邮件),不存在公司与本人协商劳动合同变更地点说法  `- H; I2 K' k+ p$ g
- u+ @1 O$ b: t5 _
总结:从此案例中,我一方面看到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不重视,更看到做为公司HRD的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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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子无忧  工具星级: 5
赞同  发表于 2014-5-21 13:43  回复
北极之冰  工具星级: 5
  发表于 2014-5-21 14:11  回复
四眼仔David  3、如果他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公司原因(所在地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被支持  发表于 2014-5-21 15:32  回复
四眼仔David  1、楼主说的是兼任,公司最好证明他的工作职责  发表于 2014-5-21 1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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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3:27:49 |只看该作者
对不起,你这叫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算了,不要跟老板扯了,换家单位重新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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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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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3:28:39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公司可以以A某自身工作职责未履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不支付双倍工资,但第2、3条公司违规再现,所以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对A某进行相应赔偿。
小宇宙爆发起来...呀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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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4:06:18 |只看该作者
      实际如果是在仲裁或者法院去的话,还是两说。特别是HRD,基本上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他自己就应该是很多证据的直接掌握人。甚至包括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等情况,单位可能承担的是补足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差额。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没签订,以及未签订合同引起的双倍工资等诉求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2 w) c' T3 p; Y5 o4 J- d
      实际上,如果真是到了法院的话。现在基层法院的做法一般是调解咯,讲一个双方都认可的金额,这个是针对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的。而且,2004年11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布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这种行政权力是专属的,这是权力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 f1 e. ~+ L- q. M2 d$ b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所以,个人认为法院应该不会做出对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的判决。
+ s6 l4 h3 B; ?* X       至于搬迁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这个就有些复杂了。搬迁的情况,应该是公示了的。而双方是否有过协商,还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地点时应该签订变更协议书,等等。个人认为,鉴于这些文件的直接掌握人是HRD,他应该举证自己已经不同意到新地址工作,并与公司协商不成的证据......
% v2 ]1 g# R. d; f7 k        综上,用人单位还是去法院的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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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专业  发表于 2014-5-23 0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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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努力,为了所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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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4:08: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R剑客 于 2014-5-21 14:16 编辑 8 i, m7 @% E9 W* B# ^+ V  F

& f1 j7 Q( _  `+ q对于本案例有一点疑虑,何谓“兼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职”,是在公司还有其他职务吗?或是他是其他公司员工,在A公司只是兼职?. k; {+ d7 o/ n- x) s& P
我个人觉得三条都是合理的,具体分析如下:
1 Y  m: d1 m7 N3 _0 @1 E* K1.管理员工人事档案不应该是人力资源总监的职责内容吧,我想应该事由专员或助理来完成的,同时任何工作都是代表公司来执行的,而不是个人来执行的,作为公司是否有通知该总监续签合同,人力资源总监的下属是要履行公司赋予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不是说针对人力资源总监就有例外,导致如此后果应当是公司管理混乱所致。当然,从情理上来讲,该总监个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j0 R* M3 B# x$ e4 w) P
2.要求公司补偿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差额部分补偿金。关于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首先,所谓的“足额”是只工资总额,这就要看该总监如何证明工资总额。关键的是“企业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个差额并不能直接补偿给员工,法律只能判决企业补交差额部分,而补缴差额部分个人应缴的还须该总监个人承担。所以,该总监要争取这一权利自己也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保费用,权衡一下是否值得。
" d) ]0 G$ x' q- n9 y( H3.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首先要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否在新公司所在范围之内,如果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范围内,这项无法主张。若是新公司地址不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范围内,则可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金及补偿金。
( q/ @* X, x% [5 T( w8 _& y" p作为人力资源总监,我觉得他唯一值得去争取的权利是第三条,前面两条的意义不大,也避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留下污点,还是与企业协商解决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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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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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棘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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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5:34:04 |只看该作者
作为HRD的岗位人员离职,企业应该值的重视,双方还是经过沟通在做决定,HRD能提出这样的要求,确实是抓住了企业不懂法导致的,因此,高层需要对法律的认知要熟悉起来,否则,随便一个HRD,都会把你吓死。
不为失败找借口,只为成功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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