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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R剑客 于 2014-5-21 14:16 编辑 ; w0 @) n/ P4 v8 V
5 U3 k, X* D( g5 j( U
对于本案例有一点疑虑,何谓“兼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职”,是在公司还有其他职务吗?或是他是其他公司员工,在A公司只是兼职?
/ @1 P8 }3 z3 E& W7 R" `, D6 I, P我个人觉得三条都是合理的,具体分析如下:
' B/ h3 A% z- J& W* z) V3 f1.管理员工人事档案不应该是人力资源总监的职责内容吧,我想应该事由专员或助理来完成的,同时任何工作都是代表公司来执行的,而不是个人来执行的,作为公司是否有通知该总监续签合同,人力资源总监的下属是要履行公司赋予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不是说针对人力资源总监就有例外,导致如此后果应当是公司管理混乱所致。当然,从情理上来讲,该总监个人也有一定的责任。3 p5 p6 `. K0 o: t. T& e% V
2.要求公司补偿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差额部分补偿金。关于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首先,所谓的“足额”是只工资总额,这就要看该总监如何证明工资总额。关键的是“企业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个差额并不能直接补偿给员工,法律只能判决企业补交差额部分,而补缴差额部分个人应缴的还须该总监个人承担。所以,该总监要争取这一权利自己也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保费用,权衡一下是否值得。% d/ o& ~. J+ s+ {
3.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首先要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否在新公司所在范围之内,如果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范围内,这项无法主张。若是新公司地址不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范围内,则可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金及补偿金。) A0 i I5 X$ q" F/ I, M* y, w7 {7 s' g
作为人力资源总监,我觉得他唯一值得去争取的权利是第三条,前面两条的意义不大,也避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留下污点,还是与企业协商解决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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