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8-4 09: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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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等四人是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销售人员,四人于2011年1月先后入职科技公司,入职时四人都按公司规定参加了入职培训,培训项目之一是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培训结束后,四人按照要求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 M' T& B, E% c1 d
2014年8月29日,四人在向客户李某推销公司产品时,因和李某意见不一致而产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王某等四人殴打了李某,李某盛怒之下选择了报警,警方出警调查时,双方承认了纠纷发生的整个过程,警方带领科技公司的负责人陪李某去医院进行了检查,科技公司承担了全部的医药费,事后,在警方的调解下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赔偿款4000元。王某等四人自知自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自打人后,四人离岗不再到岗,2014年9月10日,科技公司分别给四人邮寄到岗培训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10日,你已旷工12天,请接到通知后于2014年9月12日到公司会议室参加培训。2014年9月15日,科技公司又分别给四人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因你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 _6 ] }2 D- R9 M
四人收到解除通知书后,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 c2 Q# a5 W6 o
【审理过程】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提交了四人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员工侵犯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旷工达五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主张王某四人殴打客户,给公司造成了名誉和财产损失。且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15日,王某等四人一直未到岗,旷工十六日之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四人主张2014年9月12日四人到公司参加培训,但是无人接待,所以四人不算旷工,是公司不给安排工作,对该主张,公司不予认可,王某等四人也无证据证明该主张。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四人的请求。四人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1 I5 O g, N& g4 t. i
在一审阶段,四人提交了他们与主管销售经理的一份电话录音,录音中销售经理承认四人2014年9月12日到公司参加培训,只不过无人接待,在庭审中,销售经理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录音中的内容,表示当时随口说的。
0 `, L4 U+ w* p; Q0 t/ B【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并非因四人给客户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失,而是以四人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四人提交的证据,销售经理作为公司主管四人的领导而承认四人2014年9月12日到岗,虽然销售经理在庭审中表示这只是随口说说,但因为其与公司属于利害关系人,该主张不被采信,所以公司不能认定四人旷工达五日之久,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 X V/ m1 B) r; x
【律师点评】 员工殴打了客户,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开除员工却还要赔钱,公司究竟冤不冤?从情理上来说公司确实有些冤,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公司又不冤。如果公司以王某等四人殴打客户,侵犯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完全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公司却并未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反而以培训的方式处理了四人殴打客户的违纪行为,之后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却因事实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形成违法解除,最终自吞苦果。依法合规处理劳动纠纷,才能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这是科技公司的教训带给大家的深刻启示 V3 h0 H; t-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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