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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处复函的程序不合法; e$ V* r$ [% B" v- q
3 K! l% U$ p4 Z 自从劳动纠纷发生后,91年7月我几次向县局县劳仲委写了要求仲裁的申请书,当时他们接受了我的投诉,根据《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劳动部门应该在60天内以书面形式把仲裁结论通知当事人,县局两年来一直不给我书面答复,显然是犯了失职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得写信向梅州市劳动局吴局长反映,最后写到了省厅孔厅长,请求厅长过问并责成县局负起调解和仲裁责任。作为基层普通职工,在焦急之中一盼再盼仍无结果的情况下被迫向上级劳动部门反映事实无疑是对基层不满并希望上级起督促作用。这是可以理解的。3 h, l# X. V9 l: Q" K) E
本来县劳动局原负责人(94年11月已退休)受理劳动纠纷两年以来却不以书面形式给当事人负责任的答复,这本身是犯了一个失职错误了;又违反劳动法,仲裁法规定的级别管辖程序,乱写报告,这又是更大的错误,是错上加错!
5 U M7 e; Q5 P0 y* A s6 A 作为我的劳动纠纷,只有梅州市劳动局有了结论,经当事人申诉省劳动厅才可以复议,现在不要说市劳动局没有下结论,连平远县劳动局都还没有仲裁决议,说句不客气的话,关你仲裁处什么事?!县局原负责人直到厅领导过问也不理,甚至火上浇油,把“顶替”就是固定工这极明白显眼的政策上报,又拿出我写信给省厅领导作为我罗东不要县局仲裁而要省处仲裁的借口,以上我已经说明白,正是由于县局经办人对我的劳动纠纷一拖再拖,久拖不结,造成职工的不满以致写信向省厅领导反映情况,这不是我的过错。. Y: Q# K, i! D% S( B8 L# ?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仲裁处作为省级劳动部门仲裁工作机构,担负着对全省重大过去争议案件的查处指导,该处欧阳光华越俎代疱,越梅州市局、平远县局两级发文直接对我进行复函,显然是有悖于劳动法的。既损害了仲裁处的威信,也难以令人口服心服。我认为, 答复来函解释政策需涉及某一职工姓名应慎重用某某代替(只有表扬通报才能特指)。仲裁处在如此正规文件里特意点我的名,拿我做例子,又将错误结论的复函抄送给我,显然是用“高压”政策,我当然意见很大!
4 |# l* Z0 u ~ 省厅仲裁处既是全省主管部门,又是执法机关,仲裁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很强的工作,稍有疏忽,老百姓就会不满意,基层职工就要告状,我一直非常遗憾,省处经办人当时工作粗心不细致,受平远县劳动机关原负责人蒙骗,事先未作调查就草率复函,想想看,这份看似复函的仲裁文件到了基层,群众中会给当事人造成何等严重的影响!. Q' G# U) }% C) h. M, f8 C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虽然仲裁处经原厅领导的指示和职工电报信件催促发函后,第二个月(即93年10月)匆匆派人来平远县一趟作补充调查,但是没有能够回答我的政策质疑,我对该复函中的每处错误,都在旁边作了批注进行驳斥,提出自己的申辩意见。' {: e9 h; @# j5 @5 \( M
一般来说,只是对现行政策法规不甚了解,才向上作政策或工作性请示我的劳动纠纷,前面已经写了,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县劳动局前任局长却以我向上申诉并写专门报告给省劳动局仲裁处,欺下罔上,越级借“高压”手段征服我的质疑,这份复函严重败坏了我的声誉,损害我的身心健康,致使我的家人比我的不幸打击更大。2 G$ f& K1 b U
我一直是循规蹈矩,对国家法规和单位规章不敢逾越,与县劳动局原领导在纠纷发生之前并没有什么矛盾,即使是现在乃至将来也只是对事而不是对个人。解决问题的方法千千万万,难道把劳动纠纷矛盾扩大化才是处理的唯一办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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