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color=rgba(243, 237, 235, 0.37)]案情回顾: 徐某是某精蜡公司的研发中心主任,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若徐某违反本协议,泄露精蜡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离职后徐某经营蜡制品,客户中有三家曾是精蜡公司的客户。精蜡公司后调查发现,徐某经营同类竞争产品,于是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深度分析:
[backcolor=rgba(243, 237, 235, 0.37)]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徐某担任研发中心主任一职,知晓精蜡公司的产品工艺、定价模式及客户资料等重要商业秘密,属于法律规定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徐某离开精蜡公司后即开展具有同类竞争关系的业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
[backcolor=rgba(243, 237, 235, 0.37)]《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支付了违约金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只要精蜡公司要求徐某在支付了违约金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徐某仍需履行。合作邮箱:legalservice@aims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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