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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转发] 创业融资4种坑,融资1000万一年后要退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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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8-21 08:2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因我们的合作公司最近在融资,近期文章以融资为主,研究他人踩过的坑、以更好的避开。 注:本文信息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法院判决书,研究案例仅为学习,不为八卦博眼球,企业名称等以代称表示。   长春XJ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原股东为:丁某持股98.5%,孙某持股0.5%,上海LS公司持股1%(夏某、吕某各持股50%)。 2015年6月改为:丁某持股67%,孙某持股5%,上海LS公司持股28%。 2016年获得三家机构的融资,共约​2500万元。​   一、融资协议 2016年,丁某、吕某、孙某、夏某、上海LS公司为原股东,芜湖HY基金、上海MJ基金、上海ZX基金作为投资方,与长春XJ公司共同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1转换目标公司 长春XJ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已实缴595万元,原股东完成另405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   新成立上海YMG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并在投资人付款前完成1500万元的实缴。 将原股东持有长春XJ公司100%的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上海YMG公司,将长春XJ公司变成上海YMG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完成上述操作后,夏某和上海LS公司不再是长春XJ公司或上海YMG公司的股东。   投资人付款后,上海YMG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增加至19,583,924元。 其中,芜湖HY基金投资额为6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1,162,123元, 4,837,877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股权道”注:就是此投资人的持股比例为5.934%?投后估值约为1亿元? 对公司资产和软实力的实际估值为:1亿-1500万-600万-600万*((4,583,924-1,162,123)/1,162,123)=约6000万元。 另两家投资人投资约为1767万元,共持股17.4%。   1.2 资产转移 将长春XJ公司与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包括运营系统)转移到上海YMG公司,投资人付款后,所有业务关系(包括所有采购、销售和其他业务合同)将通过上海YMG公司建立。   1.3 投资人的优先认购权 投资人有权(而非义务)根据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在2017年7月31日前按本次条款投资共600万元,其中芜湖HY基金的投资额为400万元,注册资本为774,749元,资本公积金为3,225,251元。 “股权道”注:就是一年后仍以一年前的条件和估值投资?   1.4 投资人付款的先决条件 (1)已成立员工持股平台,且丁某已将其代持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 (2)将个人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所有专利、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上海YMG公司。 (3)所有陈述及保证于交割日均是真实、准备和不具有误导性的。 (4)原股东没任何违反协议约定。 “股权道”注:还好没要求陈述和保证完整,否则说少一句都可能导致违反。   1.5 公司控制权 除非交易文件或适用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和控制。 董事会应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股权道”:这家公司没有外资成份,是内资公司,这是由董事会代替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意思吗? 在竹子写的《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书中有法院判决的案例,这样会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哦。   1.6 投资人查阅公司资料 (1)投资人签协议后可查阅公司财产和设施、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获取所有记录或会计账簿,可找公司工作工员面谈等。 (2)公司15日内提供月报、120日内提供经审计的年报。 (3)每年的第一个月提供年度计划和预算。   1.7 原股东业绩承诺 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以下业绩: (1)县或地级市装公司POS机和使用订货系统的便利店、饭店等达到150家以上数量的不低于30个。 (b)总店铺数不低于6,000个。 (c)进入东三省以外的城市不低于3个。 (d)平均每个店铺使用公司订货系统的月采购金额不低于8,000元。 股权道注:这是月4800万元交易额么?如此业绩这么低估值?   1.8 投资人要求原股东回购股权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投资人可要求原股东或公司回购股权: (1)2021年12月31日之前,原股东或公司放弃上市和出售。 (2)公司发生可能影响上市的其他重大问题。 (3)原股东、公司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且未能及时补救。 (4)公司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包括投资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   按以下价格高者回购: (1)投资款+按年12%复利计算。 (2)上海YMG公司后轮融资的估值。 在收到投资人的回购通知后1个月内支付回购款,如没按时付款要支付罚息。 “股权道”注:在我们查过的众多案例中,股权回购利息一般为8%、10%或12%,前两者较多、12%很少见,就算是8%也已高于大部分银行贷款利率。但银行贷款不会要一票否决权、不要业绩承诺、不要财报、不管开不开董事会、不要求创始人承担连带责任….   协议还规定:投资方或公司遭受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由原股东赔偿。   二、公司和原股东承诺 2016年(没写日期),原股东和公司向三家基金、Y企业、王某发出《承诺函》,承诺: (1)付款先决条件已满足,请投资人付款。 (2)如先决条件未满足,将于付款后的_个月内完成或促使完成该等先决条件,投资方付款不视为豁免先决条件。 (3)如没在付款后_个月内完成或促使完成所有先决条件,投资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退还投资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4)各方承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权道”注:上面的承诺函是按照投资人给的格式?连时间、数字等都是空白没填写。 对照前面的1.4条,就是只要有任何一个微小点没做到,投资人都是可以要求撤资的。 创始人签协议时有认真看过,清楚的理解其背后的意义么?   三、投资人付款 2016年7月26日,芜湖HY基金付600万元,2016年9月7日办工商变更。 2017年1月9日,芜湖HY基金再付400万元,2017年1月5日办工商变更。   四、上海YMG公司 上海YMG公司在2016年6月注册,按协议约定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由原股东缴付。 在投资人投资后,2016年9月7日注册资本增加为2152.0797万元。 此注册资本与协议约定投后注册资本19,583,924元有差异,可能增加了另一家机构和另一位投资人。   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五、投资人要求提供财报等 2017年9月18日、2017年10月9日,芜湖HY基金发邮件要求提供财报。 公司说因之前联系人的邮箱有问题,2017年10月12日换邮箱给投资人发财报,2017年大概数据为20个地区、店铺数2万、月总销售额3000万元。 “股权道”注:对照前面的1.7条,就是有部分数据高于业绩承诺,部分数据低于承诺?   2017年11月15日,芜湖HY基金再发邮件要求提供10月的财报。 “股权道”注:协议要求15日内提供月报,投资人的要求好及时哦。   六、投资人要求回购股权 6.1 投资人要求回购股权 2017年12月1日,芜湖HY基金给丁某、吕某发送邮件说: 投资人正式提出回购股权的要求,希望最迟于2017年12月中旬前签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则会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股权道”注:半个月前还要求提供财报,半个月后要求退股,而且通知后半个月内签协议?好速度哦。   6.2 开会讨论回购方案 2018年1月2日,芜湖HY基金发送律师记录的会议纪要中写: (1)创始人吕某表示,X公司的推进最快, X公司计划以现金加换股的方式整体收购上海YMG公司,现金部分估值2亿元左右,换股部分的估值2.8亿元左右。 (2)芜湖HY基金委派的吴董事表示,公司没按协议提供财报和召开董事会,要求回购芜湖HY基金股权的50%,对价为1000万元(按照2.2亿元估值计算). (3)丁某、吕某表示,没按约发财报是有过缺失,但公司资金困难,签回购协议需要时间,可能要在1,000万元基础上打折。   “股权道”注:投资人2016年7月26日付600万元,2017年1月9日付400万元,共付1000万元。 2018年1月回购一半股权付1000万元?就是这笔投资一年后回购价格已翻倍么? 投资人是带着律师开会的,创始人想过说上面的话有什么后果么?幸好会议纪要并没有签字,否则….   6.3 投资人要求以1000万回购一半的股权 2018年1月11日,芜湖HY基金继续发函要求以1000万元的价格回购一半的股权,说: 原股东违反协议,未兑现业绩承诺,没按时提供财报,未将注册商标、域名、著作权转让至公司,未按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   6.4 投资人要求查账 2018年2月22日,芜湖HY基金又发函说前面的事情,要求3日内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财报、会计账簿等,并要求联系芜湖HY基金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在发函后,投资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查账,获得法院支持并申请强制执行,创始人被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 丁某、吕某说,并不是不给投资人查账,是主要资料在长春XJ公司,被法院查封后无法取出。   七、投资人起诉要求回购全部股权 在发函几天后,投资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回购股权: (1)要求付2000万元回购其投资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1,936,872元)。 (2)以2000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4日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3)支付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5,100元。 (4)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在起诉两单官司后,2018年3月13日投资人再发函要求以2000万元回购其全部股权,并要求查账和审计。   一审法院判决 7.1是否符合回购条件 前面1.4条说的付款先决条件包括“…原股东没任何违反协议约定”,第二条原股东承诺说“如不能完成先决条件,退还投资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前面1.7条还约定了原股东业绩承诺…   (1)知识产权没转移 打官司时知识产权仍登记在长春XJ公司,没转移到上海YMG公司,创始人说两家公司是100%持股的上下级子母公司关系,想等知识产权完成申请程序后再转移。 “股权道”注:不管有什么理由,没按协议做就是违约。如果要等申请完成再转移,应该提前在协议里写清楚。   (2)业绩承诺未达标 从前面的数据可看到,部分业绩超指标、部分未达标。 各股东和另两家基金签名的《说明》提到,公司一直给投资人通报相关情况,并提交各月报表供股东审核,之前股东也没对业绩提出异议。 “股权道”注:业绩未达标就是不符合协议约定,投资人也没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如果投资人同意不再追究业绩问题,应该签书面协议作变更。   (3)没按协议约定开董事会 创始人提供的《说明》说:公司处于初创期,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口头、举手表决形式进行,未留有书面文件,且原股东、另两家基金、其他股东都签名确认,但芜湖HY基金不承认。 “股权道”注:口说无凭,有签名的书面文件才是最靠谱的,没有证据法官怎么知道谁说了假话? 所以,虽有其他股东和投资人证明,仍被法官认定为没按协议约定开会。   (4)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财报 如前面介绍,创始人承认这部分工作没做到位,有些资料后补了,打官司后因资料被法院查封后无法取出… “股权道”注:打官司是要讲证据有,没有证据证明,法官无法认可的哦。   上面提到的四种情况都没按协议做到,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原股东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且未及时补救,已对芜湖HY基金的股东权益产生影响,符合回购条件。   7.2 关于回购价格 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投资款+按年12%复利、或后轮融资估值的高者。 芜湖HY基金要求按2亿估值计算,法院说没有证据。 法院支持按年12%复利回购,投资1000万元,回购款为1228万元。   7.3 一审法院判决 (1)创始人付1228万元回购款,并支付利息和5万元律师费。 (2)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审诉讼费等14.7万元,投资人承担5.7万元,原股东承担9万元。   7.4 已退出的原股东上诉 一审判决后,夏某和上海LS公司说自己不再是长春XJ公司或上海YMG公司的股东,也没在承诺函上签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夏某向上海中级法院上诉,并提出原股东未违约,不符合回购条件:   (1)      业绩承诺未完成不是回购的条件 “股权道”注: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之一是“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什么叫严重并无固定标准,怎么说都是有可能的。   (2)      投资人付款表示先决条件已满足 “股权道”注:承诺函写了,投资方付款不视为豁免先决条件。 原股东之前有认真看各种文件么?出问题后一个字、一句话都可能是致命的哦。   (3)       知识产权未转移是因没完成申请手续,放在100%持股的子公司名下不影响投资人利益,且现正在办转移手续。 (4)       提供财报方面没严重违约,是因基金的联系人离职导致未及时发送。 (5)       公司成立以来通过电话或口头开会,没违反开董事会的约定。 “股权道”注:(3)-(5)看起来都很有道理,但协议不是这么写的。 二审法院在2019年1月判决,夏某的请求没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共9.6万元。   7.5 相关情况 (1)冻结原股东共1000万元财产。 (2)查封原股东名下的房产。 (3)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目前股权未变更,不知道退钱的情况怎么样了。 官司结束了,事情却没结束,公司是否仍正常开展业务?​原打算以2亿元估值卖掉的事会因此受影响么?   八、股权道点滴思考 8.1 慎选投资人 从本案例可看到,虽部分事情没按协议完成,但另两家投资人是没打算追究的,与案例主角的投资人选择不同。 这家投资机构在2019年7月因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 选择什么样的投资人,也是创始人需要考虑的事情吧。 如果想了解文章隐去的信息,可以在“股权道交流圈”私聊哦。   8.2 慎重承诺 协议中做了业绩承诺,创始人签约时是否想过有多少把握可以做到? 协议是铁律,不要指望像平时说话那样随便答应后可以做不到,写进协议的东西是不可以反悔的,反悔则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8.3 签字请谨慎 有些人以为,合同是律师的事情,和自己无关。 可是,比如原股东说,知识产权未转移是因没完成申请手续,放在100%持股的子公司名下不影响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协议不是这么写的,协议写的是在投资人付款前要转移知识产权,这是无条件的。 夏某说自己不再是股东,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可协议也不是这么写的。   对需要融资的企业来说,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过去已经做到哪些事、现在要做哪些事、未来还要怎么做,后果是什么等。 这些内容是创始人更清楚?还是律师更清楚?如果创始人没与律师充分沟通,律师又怎么知道公司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好的合同应该是:在清晰了解事实的前提下+结合法律来维护自己这边的利益,创始人了解事实、律师了解法律,两方面充分结合才能达到目的,单靠律师是不可能做到的。   常看到一些人找免费模板,可你的事实与设计模板的人假设的事实不同,套用免费模板看似占了便宜,实际上可能把自己装进坑了。比如合同模板的某些条款是对投资人利的,就会对创始人不利,直接套用不是给自己挖坑么? 所以我们是不会提供合同模板的,但会提供公司章程模板,因为公司章程可以不考虑过去如何,我们的模板帮你设计未来怎么做,按模板设计的规则来做不容易发生偏离事实的情况。   8.4 合同是拿来用的、不是摆来看的 投资人说没按协议开董事会,创始人说开会了,但口头会议没记录。 创始人是否看过协议上写了什么?怎么做才可以符合协议的要求? 协议不是签完就结束了,是签完协议才开始,协议不是摆来看的,是拿来用的。 如果自己不清楚,可以找人弄清楚协议内容,把协议要求做的事一项项列出来对照,以免违反协议承担严重后果。   本案例的后果,拿1000万融资一年后退还1228万+利息,并承担4单官司共24万费用。直接损失已达200万元以上,间接影响公司发展及创始人的后果还没计算。 所以,二次创业的杨浩涌说,合同条款的伤害可能比5-10%的估值还要大。 踩过坑的人才有深刻体会吧,没踩过坑的人也许没感觉吧?所以才会不断有人踩同样的坑?   很多人看到我们的收费会说贵,可与如此后果相比很贵么? 价格与质量有关,同是汽车有1000万的、也有10万的,单纯比价格怎么比呢? 比如因我们合作的芯片公司要融资,我们花力气去研究同行的芯片公司、潜在投资人等,还有如本案例研究别人融资踩过的坑等,别人会这么做么? 当然,我们也不会对每个合作方都这么做,也要看合作方是否值得如此付出吧,因为这么做的成本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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