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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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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09:4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A法帮 于 2019-8-27 10:04 编辑 ) P/ r% D# w  x+ e* w+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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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不同意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强迫加班,否则属于侵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员工有权拒绝,且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用人单位亦不可据此认定员工违纪并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经协商单方面安排员工加班,即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公共安全紧急事件时,员工必须服从加班安排,且可以有条件的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员工不得拒绝。
9 x, ]3 ^8 J' Z. _- O* P; R4 ^
      用人单位应在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基本休息权之间找到平衡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积极与劳动者就加班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加班待遇。同时对于拒绝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亦应予以理解和尊重,不可因此采取罚款、认定旷工乃至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进行处分,避免由此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6 |9 M1 d% j7 Q5 l" Z+ X% x6 P        依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满足以下条件:①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②经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③加班时长需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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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6 s% M) @0 b0 L" ^         依据《劳动法》第42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④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O( C3 V) E9 N6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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