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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法律网:聚餐后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企业主还得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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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5:06: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公众法律网 于 2020-4-29 15:08 编辑


聚餐后员工发生交通事故,

企业主还得全额赔偿?


公司聚餐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场景,但是如果聚餐后有员工发生了交通事故,企业主需要赔偿吗?

案例分析

顾某是一名绿化工人,受陈某雇佣从事绿化工程工作。2017年6月30日晚,陈某为犒劳辛苦工作的工人,请他们在镇上一家酒店吃晚饭。期间,顾某和其他工人一同喝了白酒和啤酒。

晚饭后,老板陈某考虑到工人们的安全,专门安排驾驶员将工人们逐一送回家。车辆行驶至半途,顾某以其电动车就停在附近为由,强烈要求下车自行驾驶电动车回家。工友刘某见状要求顾某上车,直接送其到家中,但顾某手抵车门不肯上车。

僵持一会儿后,工友余某表示会开施某的电动车,可以把其送回去,但当刘某等开车离开后,顾某又拒绝余某送其回家。考虑自己也喝了酒,又恰巧碰到顾某同村人蒋某,刘某就拜托蒋某送顾某回家。可是这一安排又再次遭到顾某的拒绝,刘某和蒋某无奈,只能叮嘱一番后自行回家。

顾某独自开电动车回家,在路口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其头部大脑挫裂伤、骨折并昏迷,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

事后,顾某将雇主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06万余元。

碰到这种情况,企业主着实无奈,明明已经安排人员将喝了酒的顾某送回家,是顾某自己执意不肯其他人员送其回家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老板陈某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自身义务,不能由他来承担全部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对参与聚会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要达到合理的程度。

在本案中企业主陈某是本次饭局的组织者,应对在座喝酒的人的安全负责,安排好车辆护送其回家是应尽的义务。但这个案件中陈某确实有安排车辆进行护送,但是工人顾某执意不肯,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陈某虽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尽责到底,应当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

顾某在无人劝酒的情形之下,饮酒不克制,且多次拒绝工友的护送,又在酒后骑行电动车,多次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自身应当承担绝大多数的责任。

最终法院调解方式进行,让企业主陈某按照总损失的10%对施某进行一次性赔偿。

公众法律网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不仅包含了肖像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部分,还涵盖了 生命权、健康权、监护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例如学校要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用人单位要保证工作中的员工的安全等。像本案中,职工发生意外事故,若企业主未安排车辆护送喝酒的顾某,未履行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就可能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不过具体事件需要具体分析,建议登录公众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针对具体事件问题进行解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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