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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做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管理的接续工作。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没有明确其新的管理关系之前,企业绝不能对他们撒手不管,而应当认真做好过渡期的服务工作。一要加强对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党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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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8 I* W H4 e% [4 [第一, 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改革须慎重,并非所有的企业和职工都适合这一做法。我们认为,以下类型的企业和职工不宜采取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 |; v9 o0 W$ Y, L! M
4 d4 P# c' o/ E6 m; H& |) X 一是效益较好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以往的经济效益较好,职工的平均收入较高,企业通过减员分流等深化改革后,效益会因为人工成本的降低而提高,从而使其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随之得到提高,这样必然会给已经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极易引发这部分群体的不稳定。% n6 z% c7 J& Q X9 \+ u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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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单一资源型、城市中的主体企业,如石油型、煤炭型、林业型城市的企业等。这些城市的特点是依托主体企业而发展建设起来的,而其他行业的企业较少,容纳再就业人员的能力十分有限。这些企业的职工技术单一,加之择业观念转变的不到位,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对新的苦、脏、累工作不愿干,收入少的工作也不愿干,因此再就业率较低。如果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大,并且长期不重新就业,必然要影响到原企业和社会的稳定。1 G! g. x8 S0 V9 Y# V- N
3 ^3 ]% \- G- s7 L& y2 d/ S6 t 三是年龄较轻的职工,特别是40岁以下的职工。因为这部分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得到的补偿金不多,相反,需要向社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时间较长、费用较多。在此期间,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如果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必将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四是家庭中以本人收入为主或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职工。家庭中只有本人是固定职工,其他成员或为待业、或为下岗,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有的家庭因为子女上学、赡养老人,或家里有病人等,造成生活比较困难,一旦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而没有找到稳定的经济收入,必然不能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将给社会带来较重的负担。7 G2 B, X( P# U9 A, u( Y% m6 P* S
第二, 企业与职工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坚持民主与自愿的原则。$ ^# U$ i1 d8 l' a$ F
7 P) F: Y8 y' S9 D. ]# X 改革是否能平稳进行,且不留遗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点。制定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改革方案要在充分酝酿、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职代会计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要严防不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呼声和意见,只采取行政命令的做法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改革改制得到广大职工的理解、拥护和支持。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必须到位。对符合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人员,要向他们全面宣传相关的政策规定,包括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量、今后要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及年限、今后与企业的关系、继续享受企业的哪些待遇、再就业的政策及前景等。同时要坚持本人完全自愿的原则。要切实防止只顾减员而不顾职工的切身利益、只讲有利的一面而回避不利的因素的片面做法,更不能对职工进行误导。在职工没有想好的情况下,要给他们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只有这样,职工才能在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保持心理上的平衡和思想上的稳定。
2 F8 z5 X: S' i6 ~# D第三, 必须做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管理的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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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没有明确其新的管理关系之前,企业绝不能对他们撒手不管,而应当认真做好过渡期的服务工作。一要加强对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党员的管理。企业党组织要积极与地方党组织联系,使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之前,原单位的党组织要保证他们过正常的组织生活。二要注意关心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生活中出现特殊困难的人员,在政策允许和条件可能的情况下,要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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