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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保胎假期超过了医疗期,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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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12-9 17:01: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重申医疗期概念---
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每个人医疗期不同,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综合确定。

---医疗期满未康复如何处理---
虽然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医疗期不代表疾病治愈期。在实践中,的确有一些劳动者由于病情严重,在医疗期满后未康复,或需要继续治疗,无法返岗工作的情况。
正常来说,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无法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与适合劳动者身体状况的,使其能力适应的其它岗位。
如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则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三期”女职工医疗期满的特殊情况---
“三期”女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保胎假”,法律有何特别规定吗?
保胎假从词义上容易理解,是指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其假期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但保胎假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一定要找出相关参考依据,在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里有以下提及: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因年龄或特殊体质确需保胎的女职工,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不管是否超过规定的医疗期,采取的是由单位自行比照病假的方式处理。

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保胎假”作为一种病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资计算方式为: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4、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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