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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国企员工持股意见出台,哪些要点需要企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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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15:02: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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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意见出台,哪些要点需要企业重视?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持续发展、吸引与留住人才,采取众多激励方式,在这些方式中,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股权激励不但能起到激励作用,还能对激励对象实现有效的约束作用,在提高激励对象待遇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发展的稳定、企业和激励对象的共赢。
8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购股价格、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股权流转等股权激励中的关键事项做出了详细的要求,也意味着国企员工持股改革已经推进至落地阶段。那么,《意见》分别对股权激励的关键事项做了哪些要求?企业又该注意哪些要点?
作为试点企业的4大条件
对于哪些企业可以作为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意见》做出了如下规定: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意见》指出,员工持股要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根据岗位的重要性确定持股员工范围和持股比例,建立股权随岗位变化而调整的动态调整机制。
以岗定股,指以关键的管理、技术、业务岗位为核心,确定持股人员的范围,根据岗位对企业业绩和发展的影响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根据岗位绩效对具体的持股比例进行上下浮动调整。
动态调整,是指离开企业的员工不再持有企业股权,新进人才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持有企业股权,并根据岗位的调整进行同步调整。坚持动态调整,能够实现将股权给予真正合适的激励对象,进而激发企业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驱动企业业绩进一步提高。
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意见》指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科技型企业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的企业,在此类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能够将科技、管理、业务骨干的努力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稳定企业内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最终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激励对象为核心骨干
根据二八原则,20%的人创造了80%的利润,作为稀缺资源的股权应优先用于激励20%的核心人员,即企业的核心决策层和核心骨干员工。基于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激励对象,用有限的股权资源激励合适的激励对象,从而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表示,“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同时,《意见》中明确指出: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于国企的核心决策层为党和政府部门、机构任命,故不能持股,因此,《意见》也明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购股方式为员工出资
《意见》指出,国企员工持股的购股方式应该为员工出资,以下为《意见》原文: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相较于其他购股方式,员工出资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现金压力,进一步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企业发展进行“捆绑”,从而驱动激励对象提高工作效率,最终使企业业绩得到提高。
持股比例总体不超30%,单一不超1%
《意见》指出,员工持股的总量原则是不能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对于激励所用股权,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预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比例则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多种持股方式
《意见》指出,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4%
对于实施员工持股后的股权结构,《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严格股权流转方式
对于股权流转情况,《意见》则做出了如下规定:
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股权分红
《意见》指出,员工持股企业应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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