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raoredjun 于 2012-6-13 14: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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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管理人员退出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建立公司正常的员工退出机制,进一步整合及优化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XXXX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三、基本原则 管理人员退出的基本原则: 1、人力资源最优化配置原则; 2、绩效导向原则; 3、保护公司员工合法权益原则; 4、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原则。 四、管理人员退出方式 管理人员退出的基本方式包括自愿退出、组织调整退出、竞聘退出、考核退出、违规违纪、审计异常退出、退休退出、内退休养退出。 五、自愿退出 管理人员因年龄、健康或者其他原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退出现任岗位。 管理人员需提前两个月提交书面申请,上级领导和派驻人力分别进行面谈。经公司综合研究同意退出现任岗位的,工作交接完成后办理退出手续。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过相应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专家等人员办理自愿退出的,公司可以给予一部分补充生活补助。 六、组织调整退出 管理人员由于年龄、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应予以免去现任职务或调职使用。 管理人员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行为的,公司可以免去现任职务或调职使用: Ø 领导团队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搞小团体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Ø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弄虚作假,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Ø 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Ø 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Ø 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Ø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 Ø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Ø 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公司管理层决定管理人员是否免去现任职务或调职使用,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通知管理人员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被免职处理的管理人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与原职务相关的权利、待遇不予保留。根据免职管理人员个人特长调整到相应的岗位,根据岗变薪变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计发工资待遇。 免职人员被重新聘任的,按公司聘任程序重新办理。 被免职人员或拟免职人员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根据岗位层级和公司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补助。按公司工作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另外根据岗位层级,加付一定生活补助。 七、竞聘退出 管理人员因机构调整、班子超员等原因需重新竞聘上岗,在公开竞聘中落聘。 人力资源部备案落聘管理人员资料,用人部门根据新的组织架构安排合适的岗位。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过相应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专家等人员竞聘落选易岗的,易岗初期三个月或半年工资不变,到期后施行易岗易薪。 八、考核退出 管理人员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应免去现任职务或降职处理。 Ø 年度考核为C或连续两年考核为B的管理人员; Ø 中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业绩指标的; Ø 中级管理人员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核综合排名处于后3位的; Ø 新提职的中级管理人员在半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为不胜任的。 公司高层决定是否免去现任职务或降职处理,人力资源部提前下发退出通知。 考核退出的管理人员进入人力资源蓄水池,期间仅享受月度基本工资,暂停其他权利和待遇,经考核通过后再上岗,享受新岗位待遇。 九、违规违纪、审计异常退出 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适用违规违纪、审计异常退出: Ø 玩忽职守,导致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Ø 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负面影响或者实际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重大损失的; Ø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采用任何非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Ø 在职责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有违规行为,而未尽督导责任的; Ø 审计异常并确定涉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Ø 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涉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的相应行为查证属实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违纪退出的管理人员不享受补偿金,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保留追诉权。 十、退休退出 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安排退休,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部提前下发退休通知,公司高层决定其退休待遇以及是否签订顾问协议或返聘协议。 办理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专家等人员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过相应贡献,为了让其安享退休生活,公司可在其退休时核发补充养老金。根据个人意愿,补充养老金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或者按12个月平均支付方式支付给本人。 管理人员个人有意愿继续工作的,根据公司需要,签订顾问协议或返聘协议,担当公司相关管理顾问、技术顾问、返聘专家等工作,相关待遇依照顾问协议或返聘协议执行。 十一、内退休养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中,男员工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女员工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符合内退休养条件。 经个人或部门申请,公司审批同意,签署内退休养协议,办理内退休养手续,安排内退休养。员工虽到了公司内退休养年龄,但因岗位需要,由部门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公司总裁审批后,可不办理内退休养。 符合内退休养条件的员工,个人主动申请休养的,公司计发一次性休养补助金。标准为内退休养前月基本工资*内退休养年数。 内退休养员工享受内退休养生活费,内退休养生活费标准模拟参照退休金待遇核发,不再享受其他薪资福利奖金待遇。 职工在内退休养期间,无违法违纪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年度考核视为合格,公司按月发给生活费。 职工在内退休养期间,隶属于集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内退休养期间,社保由公司缴纳。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不再享受内退休养待遇; 已办理内退休养手续的职工,因个人原因需到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就业,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的,公司提供方便,但员工需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办理相应手续,员工从办理备案手续当月起不享受公司内退休养待遇。 内部离岗退养职工应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公司相关的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在内部离岗退养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内退休养条件的员工,个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一次性休养补助金外,公司另外支付奖励性补充养老金,标准为公司实际工作年限*个人月基本工资。 十二、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十三、 公司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