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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今年进行了公司组织机构改革,精简岗位精减人员,解聘了不少去年下半年招聘来的大学生。这使许多人心理都愤愤不平。年初,该公司开始了岗位竞聘,有意者、被精简岗位人员及竞聘岗位的在位人员都要提交竞聘报告,否则视为弃权。虽然如此,但竞聘结果还是不为改观,几乎没有任何变化,精简岗位人员失败。如大家所说就是走了形式可内容没变。
. B* b5 P2 t- ]5 ^2 Z2 } 公司要求竞聘失败者在一星期内交接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而结算工资时公司却不支付工资以外的任何经济补偿。难道这样的解聘是合理的吗?下岗人员若是外地的这样急促的下岗若没有找到工作,是不是该住在马路上呢?$ j6 I' C) N9 d- p
如果你下岗了,你是学秘书专业的,让我去做车间领导或其他岗位,我该接受吗?现在该公司仍在培养今年刚招来的大学生,这样又有必要吗,为什么不用以前培养好的人才呢?0 k+ _$ W, U' M9 B
被解聘人员要用什么法律手段维护怎么的利益呢?希望能有人用相关法条知识给予解答。[EDIT]用户“ljiemei”于2006-2-24 9:18:03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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