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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以下是引用portia71在2006-6-29 10:11:15的发言 n' |0 y7 e& |0 O% g
谈谈个人的一些拙见:; `$ a" u9 ^6 g ^# G; K
首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否因公司经办的疏忽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未给员工及时办理社保,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那公司就应该承担这个责任.不过员工即使提起诉讼也是过了诉讼有效期了吧。) k% B( L* D- i- H
其次要看这是个怎样的公司了.如果说公司是比较"遵纪守法"的公司,那应该按实际漏交社保金额及相应利息来补偿员工。但如果公司不想承担或全部承担,那就与员工协商,看能协商到什么程度了。
& w. Z* o* ~$ z0 U% G**************[/quote]* Y) X( S1 v! s' ~3 A Y. u$ K*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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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要注意,社保的诉讼期在劳动局方面看来是没有“有效期”的,经常可以看到有些公司为员工补缴好几年的社保! H- l& J/ f W- p1 I! l
虽然要交滞纳金或者利息,但是为员工补缴的社保并非是所有险种都能补,例如工伤、生育,有些地方还有医疗,都是不能补买的。这样算起来总数,也不会比正常购买多很多支出。7 c3 U8 B, m7 _1 H! _
如果延后来买,例如06年走,买到07年,对这个员工以后的就业也不利,而且既然已经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果在社保上还有关系,到时候在工伤、医疗上面出什么事,双方就容易产生争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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