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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原有岗位作出了调整,撤消或合并了部分岗位,新增了部分岗位,并采取“内部优先、竞聘上岗”的形式招聘员工。岗位竞聘时,公司没有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薪酬,只给出了薪酬区间。员工小王因原岗位合并,就参与了新岗位的竞聘,并成功竞聘。工作二个月后,岗位具体薪酬确定(在原竞聘时公布的薪酬区间内),小王以薪酬没有满足自己的期望为由,要求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事实劳动为依据(小王以接受该岗位,视为同意接受劳动合同变更),没有同意小王的要求。小王遂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和公司竞聘上岗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书面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为依据,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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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就上述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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