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3-1-10
- 注册时间
- 2007-12-29
- 威望
- 3
- 金钱
- 1046
- 贡献
- 53
- 阅读权限
- 30
- 积分
- 1102
- 日志
- 1
- 记录
- 1
- 帖子
- 283
- 主题
- 52
- 精华
- 2
- 好友
- 1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 注册时间
- 2007-12-29
- 最后登录
- 2013-1-10
- 积分
- 1102
- 精华
- 2
- 主题
- 52
- 帖子
- 283
|
回复:关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首先:未支付加班工资,员工提出离职,是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次:员工据此提出离职,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