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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招聘工作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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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0:5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家都知道,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新法就正式实施了,而我们HR的招聘工作该如何开展,面对新法的实施,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该如何避免和应对因招工发生的劳动纠纷??? 希望大家踊跃讨论,相互交流经验,跟帖得到大家肯定的会员,我们会给予一定的奖励[EDIT]用户“^ǒ^眞愛^ǒ^”于2007-9-10 11:22:40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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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1:15:00 |只看该作者

RE:『有奖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招聘工作如何应对?

个人认为: 1、除一般的面试程序外,加强个人德的调查与考察。 2、完善公司员工手册,避免模糊管理。 3、面试过程记录清楚,所有记录保持完整,必要时有签名(我们一般3级面试,所有记录都有人签名) 4、入职前该谈的敏感问题谈清楚并记录,双方接受。 5、试用期部门与HR加强沟通,多方观察,确定是招对人用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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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5:52:00 |只看该作者

RE:『有奖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招聘工作如何应对?

1、依法办事。2、研究可能的风险。3、有切实可行的对策。4、时刻总结经验教训。5、不断完善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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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0:55:00 |只看该作者

RE:『有奖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招聘工作如何应对?

按法律来办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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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0:57:00 |只看该作者

RE:『有奖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招聘工作如何应对?

1.企业要规避欺诈风险,所一招聘广告一定不能弄虚作假,职位JD也一定要尽可能详尽. 2.招聘流程一定要完善,每一步都要留下证据. 3.新老同合同法规定一个人在一家企业只能有一次试用期,因此,了解应聘人员个人背景很重要.我们的职位申请表要尽可能详尽. 4.尽量签定大于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可以有更长的时间来考核员工是否合适,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辞退成本. 5.招聘员工要考虑期是否有买过社会保险,如果没有,女性大于35岁,男性大于40岁最好不要招聘,因为新法规定退休是需要能拿退休金,也就是说要累计交满15年才能退休.否则,企业就要一直养着了. 还有很多心得,时间比较紧,先写这么说,下次再写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很多企业和HR都在研究如何应对,大家多交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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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1:24:00 |只看该作者

RE:『有奖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招聘工作如何应对?

1、把握招聘环节并增加品德测评;对关键岗位进行背景调查。 2、尽量签大于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长可以有更多时间来考查员工是否适合企业。 3、建议新员工进行入职引导并要求做试用期间的工作日志,跟踪试用期员工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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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1:33:00 |只看该作者

RE:『有奖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招聘工作如何应对?

还有劳务派遣需要慎重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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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5:50:00 |只看该作者

RE:『有奖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招聘工作如何应对?

除上大家都说到的,另外 1.少招,慎招。微软说:永远招比实际需求少的人。 2.增加甄选测试程序。特别是企业核心素质模型和岗位素质模型中一些底层的内容,这些东西通过面试较难了解,可引入一些好用的测试工具。 3.入职后发给员工工作说明书,有详细绩效标准,员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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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22:18:00 |只看该作者

行走在情理法之间的五味招聘

行走在情理法之间的五味招聘 新的《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了,好事!不管是对企业家,还是对打工者,都是好事。对招聘主管而言,在高兴之余(也是打工者嘛),估计在原有的麻烦之上,又会增加新的麻烦。人力部又增加了一道大菜,热炒招聘主管! 先说个案例。某应届毕业生应聘到某企业做了销售员,第一个月上班十天,发了九天工资,其中有一天事假。第二个月上班九天后,不辞而别去了其他城市。公司打电话找他,电话关机。几天后此员工给部门经理打电话,说我不干了,辞职,然后又给财务部打电话,说要第二个月的工资。部门经理和财务部请示总经理。总经理答复:“该员工不遵守公司制度,没有请假就不来上班,没有办手续就不辞而别,是他自己自动放弃了所有权益,所以,第二个月工资不发。况且,该员工到公司上班十九天,都是接受公司的培训,没有给公司做过一点实际工作,没有创造一分钱的利润,他找我们要工资,我们的培训费找谁要去?” 三个月后,该员工来到公司,说补办离职手续,并就自己不辞而别的事情,口头向公司道歉,同时还坚持要求补发他第二个月的工资。总经理坚持不同意。该员工因此向劳动部门投诉。最终结果是,公司按劳动部门的调解意见,在批评了该员工的不当行为之后,办理了相关手续,补发了该员工的第二个月的工资。 事后,公司领导对人力部门指示:今后招聘新员工,一定要把眼睛给我瞪大喽!素质低下的人员一律不能再招进公司,人力部在这方面也要有绩效考核!您说,这位招聘主管是不是从此就坐在热锅上了,不是热炒是什么? 中国自古以来谈人论事经常是多重标准,有时讲究合情,有时讲究合理,有时又合起来讲究合情合理,而有时又讲究合理合法,合情合理而又合法,当然最好。可理想的事儿哪有那么多,一旦情、理、法之间出现矛盾,麻烦就来了,尤其是夹在中间的人物,比如上边说的招聘主管,处理这件事麻辣滋味是少不了的。(关于情理法的关系,可参看曾仕强老先生的著述)。 上边的案例,老板的情理标准是:公司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将员工招聘进来,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培训员工,新员工一天活儿没干,一分钱利润没给公司创造,找到条件更好的工作,扭头就拜拜了,连手续都不办,三个月之后还要工资,还有没有天理啦? 员工的情理标准是:现在谁找个好工作都不容易,找到了马上到新单位入职谁都应该能理解。因为在试用期,离职是正当的。至于没办书面离职手续,也不应当成为扣发工资的理由。劳动者只要是上班了,发工资就应当是天经地义的。 招聘主管能怎么办?你能说老总的说法没有一点道理?你能说员工的实话不可理喻?招聘主管只能按法律规矩办,工资该给还得给,要不然劳动监察大队也不干呐。情、理、法,还是法最大吧?至于挨批评,受埋怨,落一个招聘水平低的评价,那是跑不了的啦!谁让你看人没看准呢? 新《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了,招聘主管真得好好学学法律条文,好好想想招聘制度有没有漏洞,有没有与法律相悖的地方。特别在面试时要将美人眼瞪的大大的,有显微博士伦别怕麻烦带上一副,最好跟八戒他哥似的,长一对火眼金睛,找到老板满意的员工。老板满意,员工满意,招聘主管的日子就能舒坦一点了。吃招聘这碗饭的新兵老将们,好好准备吧,暴风雨就要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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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有奖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招聘工作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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