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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7-16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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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再传一贴:你不知道的灰色收入,工资平均之后
2.金融腐败
改革以来,金融部门在国民经济中作用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涉及面相当广泛的调查显示,全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经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贷款人平均需要在每笔贷款的正常利息之外付出的额外费用大约占到贷款额的4%,为维持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借贷关系”而付出的“维持”费用大约相当于贷款额的5%,合计占到9%。加上按规定允许的利率上浮,企业为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和利息以外的额外成本相加,平均在15%-16%,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当(谢平、陆磊,2003)。
与上述调查相对照,2006年由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进行的一项覆盖全国4000多家各类型企业的最新调查发现,在回答“从银行贷款是否要付出规定利率之外的额外费用”这一问题时,表示额外费用的数量“一般”、“较多”和“很多”的合计高达70.7%。而表示在这方面满意的企业领导人只有6.4%(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6)。这项调查印证了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研究结果,说明贷款的额外付费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潜规则。
2006年,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已超过22万亿;考虑到一般来说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因此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但不一定都形成了个人灰色收入)。由于这种“关系贷款”和“条件贷款”而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不在其中。
3.行政权力与腐败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性分配资金和资源、行政监管和监督、税收、司法和执法,在任何国家都是必要的,但如果管理不善,都有可能导致寻租和腐败行为。有两种情况会大大增加腐败的机会:
其一,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性分配资金和资源的范围过宽,将本来应该通过市场来做的事情纳入行政控制。在这方面,过去20多年来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大幅度地增加了市场分配资源的范围,减少了行政权力分配资源的范围。但近年来,改革力度明显下降,原因在于已经从行政控制中得到既得利益的权力机构或人员不愿意放弃已有的权力,甚至有重新扩大行政控制范围的倾向。
其二,是在制度不完善、透明度低、监管不严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缺乏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情况下,必要的政府监管、审批、许可等行政权力也会演变为寻租、索贿的手段。“钱权交易”不但造成权力部门自身的腐败,而且导致整个社会法纪败坏、社会秩序混乱和极度的不公平。
2006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进行的全国4000家企业调查,在问卷中包括了“贵企业去年用于政府和监管部门人员的非正式支付”这样一个问题来了解索贿、行贿、受贿的情况。在全国3451份有效企业问卷中,回答“没有”的只有19.8%的企业。其余80.2%的企业分别回答“有一点”、“比较多”和“非常多”。其中直言不讳地回答“比较多”和“非常多”的企业占到总数的18.1%。与此相对应,在“对当地政府官员廉洁守法的评价”中,认为“很好”和“较好”的只有20.6%,其余79.4%的受访者认为“一般”、“较差”或“很差”。其中认为“较差”或“很差”的占到了34.9%(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6)。这说明政府官员和有关监管部门人员索贿或受贿的情况相当普遍,腐败现象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另外,根据2004年一项有关企业家的调查,全国各地400多家私营企业负责人中有超过54%表示,当地企业为了经营方面的原因而存在向政府和司法官员行贿的情况,其中发生率最高的依次是建筑许可、税收、进出口许可、能源和电力供应等。只有不到6%的企业表示不存在这类情况,其余40%的企业表示“不知道”。有65%的企业认为贪污腐败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构成了影响,其中36.5%认为这是一个“比较严重”,或“非常严重”,或者“威胁到企业生存”的问题。这说明行贿不是一个单方面由企业造成的问题。一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索贿敲诈等行为也对企业经营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影响。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是一项可以用来衡量对政府官员“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引者注)的指标。该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区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其中只有东南部和环渤海地区的外资企业较低(东南部外资企业最低,占0.7%);国有企业、小型内资非国有企业和其他地区的外资企业都较高,在1.0%-2.3%之间,算术平均超过1.4%(世界银行,2006b)。
如果我们近似假定这项支出最低的东南部外资企业中,有70%的部分属于企业的正常支出,那么企业用于旅行和娱乐的正常支出平均约占销售额的0.5%。而在平均1.4%的比例中,超出正常支出的部分为0.9%,就是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
2006年全国工业企业销售收入为30.8万亿元,建筑业4.1万亿,第三产业估计不低于20万亿,合计55万亿元。按0.9%的比重计算,2006年企业平均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需要注意,这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实物赠送等主要行贿方式。
4.土地收益流失
一个时期以来,通过征用和出让土地寻租,成为灰色收入的一大来源。2005年,全国有价出让国有土地面积16.3万公顷,出让价款5505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5.72万公顷,只占总出让面积的三分之一,出让价款3920亿元(国土资源部,2006)。
据此计算,土地的“招拍挂”出让的平均价款为每公顷685.3万元,而通过其他方式出让土地的平均价款仅为149.5万元,差价为每公顷536万元,当年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有10.6万公顷。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于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了5400亿元。
这部分土地通过低价转让的方式,以每年超过5000亿元的速度把属于全民的资源无偿转让给开发商和用地企业,无疑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和部分权力相关者大宗灰色收入的来源。除此之外,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而实际进入市场的土地有多少,土地溢价有多大,还不得而知。
在土地征用和转让过程中,地方政府也得到了丰厚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即使征地过程严格依法执行,农民得到补偿至多也不过每亩1万-2万元。2005年,全国建设征用耕地13.9万公顷(208万亩)。同年国有土地的有偿出让均价为每公顷337万元(合每亩22.5万元)。扣除征地和开发成本按每亩12万元计,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至少获得了平均每亩约10万元的巨大收益,合计中间获益至少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多数情况下是作为地方政府的额外收入花掉的,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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