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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学后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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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1:1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昨天参加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先将培训内容简单的向大家做个介绍,以供各位疯人院的朋友参考。7 f7 e) u. J" L4 e; m2 h1 j( M- k7 E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 w2 q7 H8 U1 I 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 7 H% u0 b- y6 k5 [5 S(1)一部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 6 ~* O- q) E* j6 ?(2)滥用试用期; $ |) Y \& K- v, _1 j(3)违法设立违约金; & y3 v y' Z" t( j1 L4 H(4)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等。 + [& w2 G$ V- d: b8 k4 J5 [以上这些表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些问题,特制定新劳动合同法。 , \4 e3 g% |( v. {0 z) H!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共八章98条。根本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b p& X% e% N# _! v$ j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很多,也很详细。现将其中与员工有利害关系的调款摘抄一部分:+ c1 A) n$ Z3 h7 g' U7 v 1、合同订立:9 E8 L) @' N3 l# c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0 `' Q' f5 f2 m$ a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u- @- c6 G+ ]" ]% ?5 m$ E# N3 h;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 A' H4 n5 s3 Q. m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F+ `+ g. m" Y, g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P8 i! R1 U/ g) R F& e/ Q2、试用期约定: ' D) z; ?2 @0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的约定试用期。 + ?/ P9 c. T: U8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J5 G% L+ H+ @! e7 N5 b; u4 } 3、违约金:# U2 R% a/ L' p'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p) \7 ^' J: I4 D3 B3 R u5 Y4 R; Q) T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0 V+ o3 R: z" I% d! v3 G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K, S' h8 |3 b8 J$ L0 ~2 j9 x: ~) s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f! K, d+ ?; }5 n( n/ U4、劳动报酬支付:+ h: j0 n+ G6 i/ K; S% _: Y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v9 j+ o1 D4 ^# y. F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u8 P( _8 K3 O& S- p- n+ C6 e2 e5、经济补偿金标准:4 P( A" ]; Q# v2 d i, S3 s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l( o- i+ ]. d' P- R3 G3 s- a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U% k& z% \+ X5 B* {, k% A# y 6、劳务派遣:' l% M# F- z9 @9 r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I& Y1 R6 ?0 G6 L. }2 F+ N+ C) v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9 w$ Y; R1 s; s9 ^8 ]1 ?1 u( ?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U# V J8 r/ L. H9 H) H& i/ K! b7、非全日制用工:0 O' D% {% }9 @+ y/ T0 Q, l! u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M# \9 O! {" [2 K% s9 o7 Q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y! A# S) P! M# |' Y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M1 {- a: R( A) t. l! a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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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3:09:00 |只看该作者

RE:劳动合同法学后的感受

你是哪个单位的哦,我也去了,不过感觉还是没讲清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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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3:10:00 |只看该作者

RE:劳动合同法学后的感受

专家讲的就目前实际工作中的事情还是有很多不清楚的,最后还是得我们这些一线的hrm人员来慢慢弥补,我正在就劳动合同法的有些条款进行应对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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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14:50:00 |只看该作者

re

[quote]以下是引用chonglx在2007-9-14 11:10:34的发言 " |6 I' E9 b/ ]$ Z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quote] V9 L" e7 c) y0 W( D! ] ; ~6 l( |, I% a v6 j7 L( R" |楼主笔误~08年元旦实施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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