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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3-7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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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回复: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山西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时间:
009-12-31 08:41来源:山西青年报 作者:admin 点击:781次
2010年1月1日,《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施行。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9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厅长张健解读了条例。
张健表示,《条例》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上存在的一些"空当",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倾斜保护劳动者
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决定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个别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代签劳动合同、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等问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这种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同时又出现了钻国家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的问题。
山西《条例》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增加了一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必要的关注,比如,综合了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11种情形,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维权的互利共赢。"张健说。
谁用工谁缴社保费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传统观念只认可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全日制用工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态度是既不反对、也不肯定。
张健解释说,山西省《条例》着眼为国有企业待岗职工寻求就业机会,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这在劳动理论上是一个重大创新"。
双重劳动关系核心是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条例》本着"谁用工谁缴费"的原则,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 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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