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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作者:王荣,来源:广西劳动律师 [/B]5 B5 K7 U9 k. 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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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我国目前申请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已经遭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质疑,要求取消这一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很多人非常关心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否有新的规定,并希望《劳动合同法》能取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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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有这样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对本条中“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其中“顿号”表示选择,即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之所以出现这种理解,除了文字表述方式的存在一定的问题外,更主要的是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有关解读劳动合同法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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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手上有一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信春鹰主编,以下简称《释义》),该书在对《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解读时,有以下几个观点:
: c$ a* C+ L5 A1 L6 X一、“本条除了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之外,还规定了‘依法申请仲裁’ 或者‘提起诉讼’两种救济途径”(P255);
. y& p3 r! p) X% O- ~0 ~2 D二、“劳动者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P256);& o/ e8 Z7 ^8 q& G3 R& @8 M
三、“需要注意的是,依法申请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与本法第五十六条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这对于劳动法的规定(第七十九条)是一个很大的突破”(P256)。
$ a+ e9 \' ~4 {补充说明,这里提到了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六条,本条有这样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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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d2 ^. P! O( M% @[B]笔者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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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q* N( y3 Y2 c' N, I[B]第一,从本条的文字表述来看,无法得出劳动合同法已经取消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观点。[/B]! n8 V1 G( f/ s1 D) x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六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虽然中间用的是顿号,但仍有一个先后顺序的问题,仅仅根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是无法得出《劳动合同法》已经取消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结论的。我们都知道,《劳动法》关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不满,全国人大应当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假如《劳动合同法》要取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的话,应当用非常明确没有歧义的文字表述,比如可以表述“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不是采用上述相对模糊的表达方式。! J1 ~* z6 e+ g0 `2 a& H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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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不是对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程序的直接规定,而是指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B]
n% h& z. E: N笔者认为,所谓 “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劳动者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这里的“依法”主要是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只有其他法律才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实质和明确的规定。" l3 g0 M7 C5 c3 X7 ~; S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对劳动争议关于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这里并没有要求当事人要“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而是由本法进行了直接的规定,就是说当事人就要是按照本条的规定先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中的依法,就目前而言指的就是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然,如果今后法律修改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那就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执行,比如正在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很有可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做出新的规定,待该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就得按该法执行,这样才是所谓的“依法”。 # d6 M) Z) J- o( Y9 ~# G
所以,《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是很灵活的留有余地的指导性规定,不是硬性规定,更不是对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取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取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 x& T$ r' d3 y; a! v* B% ]& k
" A9 l1 \9 {2 R/ E' G* Y: J* `( i# k[B]第三,笔者发现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版的不同书籍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非高度一致。[/B]
% t w8 `+ R0 h" r笔者手上还有一本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杨景宇、信春鹰主编,以下简称《解读》)。该书对于《劳动合同法》各条款的解读,与《释义》的解读大同小异,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抄袭”。
8 R- T8 Q3 s) a3 R; z不过《解读》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略有不同,《解读》保留了上述摘选《释义》的第一个观点,但删除了第三个观点,即《释义》没有采纳“需要注意的是,依法申请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与本法第五十六条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这对于劳动法的规定(第九十七条)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这一说法。而且对于上述《释义》第二个观点,《解读》也把“劳动者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的“直接”二字给删除了。
; v: ?1 N# S, @6 y/ b" O/ R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内部出版的不同书籍所出现的不一致,否意味着全国人大内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尚未统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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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取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至于今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该何去何从,让我们期待正在审议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吧。7 s- `: V8 w( s2 }0 y
- c/ q1 `- | ?/ N0 ]) n1 f, F( ]" ][B](作者提示:在网络上转载本文,请务必保留作者和文章来源的信息,谢谢合作!)[/B][EDIT]用户“论坛管理员”于2007-8-25 16:06:37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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