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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年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
新生育政策对公司和员工的影响:
对于公司:需要为所有外地人员增加生育保险缴费。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对于员工:外地员工可以参加生育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较,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参保人员范围:
变更前:北京市参保人员
变更后:全体参保人员
二、 津贴的确定:
变更前:生育当月参保个人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变更后: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生育津贴均以此数据进行计算。
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贴暂按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后,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依此补发生育津贴差额部分。
三、 支付顺序:
变更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险员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变更后: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月数达到社保要求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待连续缴费月数符合要求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四、 新旧办法申领生育津贴的衔接:
1.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2. 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3.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五、 申领津贴所需材料:
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六、调整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详见《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以上是个人的一些理解,如有不正确的地方或不完整的地方还请大家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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