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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9月应聘至北京一家单位任职顾问职位,合同签至09年9月,社保待遇约定遵循国家规定,工资约定为税后工资。到公司工作后,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本人于07年4月份提交辞职报告,提出离职,因为不想和单位闹僵,所以辞职报告中只提到父亲身体不好等主观原因申请离职,未直接言明是因为社保福利待遇等不健全。提交报告后一个月,本人于07年5月份正式离职。单位将我诉讼至劳动仲裁,仲裁以我辞职原因并非是因为没交社保为由,判我赔付单位违约金5万3千元(基本上是全额赔付)。; [- A4 g3 d/ L9 ]
麻烦请问各位律师及网友,这样做合法吗?北京市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只是想和单位和气一些离开,工作交接清楚再离开。这样做反倒输理了吗,那仲裁的意思岂不是劳动者再有这种情况,直接告诉单位你没给我交社保,我明天不来了,你给我办手续吧。一定闹到脸红脖子粗拉倒?这样的判决,体现的法理何在?如果一个人杀了人,辩解的时候说我没想杀他,只不过手重了一点,他自己身体不好所以死了,法院会判他无罪吗?这样的诡辩成年人应该都知道不足取信。法律关注的是事实证据,单位没交社保是事实,我不太清楚仲裁为什么对此视而不见。如果这是法律的空子,既然劳动法是偏向弱势群体的,仲裁为何不可以偏向个人,而倒向单位去助长这种劳动市场上的不良作风。
% c5 s+ C. |6 g' R8 V' B 也许我个人的看法会有偏颇。所以在此精英聚集之地,想问问各位律师及网友,仲裁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 v0 S3 E6 }# f' ?$ ^4 t# }) e H% C 原本想和气了结的,怎么想也不会这么判,结果居然是这样子,我个人是觉得特别生气,决定上诉。也知道这种已仲裁的案子,上诉赢的机率很小,只是咽不下这口气。明明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怎么可以这样做。
) M! \/ m/ H9 h0 X/ ^: n5 ^. n 再一次麻烦各位网友及律师帮忙出出注意,维护劳动市场上的正气。同时帮忙指点迷津,上诉请求该如何写?单位违约不交社保在先,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我违约金吗?可以要求他们为我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吗?另外,我5月上班几天的工资及五一期间加班的加班费均没发放,可以要求补发吗?是不是还应发没发工资的赔偿金?格式应该怎么写。' r8 a# ]3 L- z' X8 {, y- }
请各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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