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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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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原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 V8 U. q2 y$ l; k& ~1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0 q. ]3 v% V# V$ j* v: e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r0 s9 W# k A( K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 [: w% P! J8 X! R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6 M1 d7 g( k8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9 I& C: H; K4 ?6 f1 ^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6 v* U8 O5 W' e* J0 Y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 E$ Z, Y& O4 Q) c. L' l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i& U+ Z2 M! C6 J# t
50、厂家的促销员在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 H, f! [, V8 J- y6 M5 b; A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9 s9 E% K% P% E# `. i+ P: y1 P5 V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2 P/ Y: S4 t$ n2 ~7 n* B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A! J4 S$ W% L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 y2 W- s3 B3 M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 R- z+ V, v; j0 l0 f( j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 T6 O/ {* t& K5 r+ R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1 \/ N, A' ]# o) B5 s; i& r; K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9 h3 L# W7 V0 ?: c6 l& O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u' b6 P/ i% k2 s: }# _# W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
9 l4 I- b$ d8 E% |) F) { I+ K z4 H: D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 o. }7 e- V, y, l5 M$ R. ^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 {! i0 J1 b- K& V! w61、被坚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9 \. b; w: `# h; P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8 \) l5 \- X; |5 u8 y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0 P6 t0 ~! p* a2 o1 g, t. s3 X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 H6 x" M ^/ L* V8 w3 C, }* G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 w- W$ W2 S q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7 i- }: n. D7 N1 l+ ^& B# W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3 f4 J; \, c6 X2 i4 d
五、 集体合同
% e8 R7 |/ w( p( q3 p0 P! }; b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a+ z( r: q$ A8 Y+ k- f六、 劳务派遣 0 D! q* k# m8 A8 T! E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 v& l+ x* C" p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0 u( r6 O) b# ^* c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z$ i# ~$ B; X. ]. ~+ x A, E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 r& K& A2 |# P: A6 D3 D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 [5 i, w8 B: @+ B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 s7 P. u5 O# p1 N. l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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