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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很多用人单位包括很多专家对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认为是用工制度又回到铁饭碗时代,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曲解,是用人单位和部分专家(用人单位的代言人)为获取最大利益而进行的有目的的辩解。
% f2 N* ]4 p% r% r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C8 X( s. @% Z+ p3 Z ^1 I2 j u V+ w第(一)和第(三)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期限满,且双方同意续订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合同终止,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说劳动者还是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真想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则应该是:只要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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