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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F' K {+ B; g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 f0 {/ S' E4 o3 [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i1 x a. r2 l0 r' E, X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 r! d+ e2 `6 N/ [5 B8 F+ E4 P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 \: o3 S I2 m4 b5 V 第二章 奖 励2 Z) x: o% F" q8 N, t6 C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8 Z2 u' }9 Q3 B8 |; F9 T0 `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 M' ^1 D1 Y9 D. w# Q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4 Z$ I! ?8 b3 V1 A7 I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8 e! ]! n5 Z5 v1 Z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Q' i1 K; k7 B$ K0 B' `0 ]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2 F! \& \1 g$ d7 Z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1 ?2 Y' k' F5 g2 A2 F I; C* P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o" { D; Y3 a1 q# Y$ G2 g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 |* k9 u& K% Y+ L' C" n1 X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 O. T; D; j( L. l! I' h. j) w7 R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 ~8 k8 q! j3 @- L D% {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 f1 m8 C. W8 J1 P, Q$ b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0 K+ u7 |- `- O3 m7 x3 g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h+ H9 y z( ^3 J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 N! X: v+ y$ P. K L* J/ ?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U# ]1 G; ]) i0 r, S 第三章 处 分
* F# R/ o3 s4 ]' L5 T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 R- q" M# p9 P4 n+ e: [) U8 C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 P# |8 Y: R( u0 {( ]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 B4 R% q+ C, v/ P- j7 q( y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H5 \9 L( o2 _ s4 s4 ?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 e, ^5 L. ~/ H0 O- v/ w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B) f4 M4 L4 i% m. X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h- \: [! t( G$ E3 S0 _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 ]6 X7 j( V" |- `6 @5 c+ T0 J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T; x0 h6 r& V$ L. k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 Z1 T8 a- R( Z& x2 P C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 N/ L3 G* P6 U' x1 C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 M( W$ M. N1 F# ~$ Q* R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 n2 ^, W9 ^; y/ n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G* _ J# i8 X" J) Y- p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7 g* z: ^; N6 e6 ]" B1 |( V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 c1 A( M/ B& Q4 w6 R( p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1 \# |! K" m2 K+ t; z( X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m7 e3 e b# F7 ~+ T7 I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4 g5 d8 R6 a1 j* j! [5 W( ~& o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X9 V1 B9 k, P: g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 q% F% X9 y1 s3 p( J4 V6 I& Y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S8 t& S; s- T1 }& e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3 R9 G: m# a* ]) Q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r3 f5 i0 J, u/ j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f9 D3 c/ H* P# b6 i8 q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1 f. }; j- p; P7 ]8 w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 E, [9 J9 O( B% u4 w
第四章 附 则
7 B# y" y& G0 N2 b$ {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x& O9 l$ {9 U1 Z: _% d$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0 U- R% R/ S* ^: R7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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