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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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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10:5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因为在一些论坛上看到有部分人对每个月结算工资天数还有疑问,因此,就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再重发一遍。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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