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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负伤死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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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 07:5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在一家企业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对于门卫(更夫)使用的是退休返聘人员。该岗位人员可能存在非因工负伤及死亡问题,如何规避由于非因工负伤、死亡给企业带来的其他责任(丧葬费除外),避免劳动纠纷。可否同职工签订协议,如果可签,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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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 09:1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负伤死亡问题?

买个人身意外险。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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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3:3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负伤死亡问题?

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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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4:3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负伤死亡问题?

可以上[url]http://www.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1891859[/url]这个论坛看一下,有实际的案例分析。. ?9 Z2 n1 l% x9 O' \ 9 r1 U6 _' S3 n5 Y5 G0 y还有按劳动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已经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年龄段,不受劳动法调整,与其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5 A8 G" q3 {( W- ^ 这里边还有一个区别就是只有退休了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并不是每一个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为如果缴费年限(或92年之前的视同工龄)不到15年的,就不得领取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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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5:0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负伤死亡问题?

一、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 q1 ?4 r5 I8 Y' ~. o7 ~# V# h( |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从表面上看,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4 E6 I1 Q/ T1 n. t- ?8 f& U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l% M ?3 y( x; a2 c1 i/ ? 在日常生活中,对单位与员工而言,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其实并无区别,都是员工提供劳动,单位发放工资。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工伤),区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就有特殊的意义。 ' l( \: C7 V0 Y7 I5 D 首先,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案例一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O( b8 p0 a F) h 其次,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U6 Q5 q z1 g* B: S 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责不包括。5 ^! |! B0 D+ k) ?9 k 三、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程序与劳动纠纷不同。 $ I6 D4 N k$ P1 `, I3 W 众所周知,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一裁两审,在法院审理前存在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而劳务纠纷是普通民事纠纷,不存在劳动仲裁程序,其程序比劳动纠纷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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