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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的HR Officer 续第十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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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00:3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b][font=宋体][size=12pt]第十六回[/size][/font][/b][b][size=12pt][font=Calibri] [/font][/size][/b][b][font=宋体][size=12pt]裁决,公正的不公[/size][/font][/b] [color=black][font=Calibri][/font][/color] [color=black][font=Calibri][/font][/color] [font=宋体]时间:[/font][font=Calibri]2008[/font][font=宋体]年[/font][font=Calibri]7[/font][font=宋体]月[/font][font=Calibri]23[/font][font=宋体]日[/font] [font=宋体]地点:内心[/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仲裁结果早几天已经在[/font][font=Calibri]Mr. U[/font][font=宋体]手上了。没有第一时间向大家通报,是因为我在思考。[/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Calibri]Mr. U[/font][font=宋体]拿到裁决没打电话只发了条短信[color=#1f497d]“仲裁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持违法解除合同。但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并行,且只支持[/color][/font][color=#1f497d][font=Calibri]08[/font][/color][color=#1f497d][font=宋体]年后赔偿金。故裁决被告再赔偿××元[b](仅略高于半个月薪资)[/b]”[/font][/color][color=#1f497d][/color] [color=#1f497d][font=Calibri][/font][/color] [font=宋体]我一看,蒙了,赶紧打电话给律师。[/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被告提供了一些和其他员工签订合同的证据。估计仲裁庭认为被告是出于疏忽而非恶意不签,所以不支持我们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申诉。[/font][font=Calibri]5[/font][font=宋体]月[/font][font=Calibri]8[/font][font=宋体]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color=black]规定‘[/color][color=#1f497d]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color][/font][color=#1f497d][font=Calibri]2[/font][/color][color=#1f497d][font=宋体]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仲裁庭认为[/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07[/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年工作年限不适用于“赔偿金”条款,只支持[/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08[/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年工作年限所生成的赔偿金。你[/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07[/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和[/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08[/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年工作年限都不足半年,所以仲裁庭按[/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07[/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年工作不足半年计算补偿金[/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0.5[/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个月;按[/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08[/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年工作不足半年计算赔偿金[/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1[/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个月,合计[/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1.5[/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个月。抵扣被告已付的[/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1[/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个月补偿金,则判决再向你支付[/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0.5[/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个月赔偿金。另外,被告没有支付[/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fire[/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当天的工资,仲裁判决被告支付该日工资以及[/font][/color][color=black][font=Calibri]25[/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赔偿金。还判决被告按照实际情况向你开具《离职证明》。全部判决就是这样。”[/font][/color][color=black][/color]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你认为这个判决怎样。符合法律公正吗?”[/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赔偿金那块差不多。‘双倍工资’那块还有一些空间。我们提供了更多客观证据证明是被告‘不签合同’的,仲裁没有采纳,反而采纳了被告提出的关联性证据。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申诉。”[/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你认为申诉获胜把握多大。”[/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还是挺大的。”[/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诉讼需要费用吗。需要我做什么呢。”[/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十五日内可提起诉讼,十块就行了。只需要你签个字。”[/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那我们诉讼吧。过几天到你那签名。”[/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好。”[/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后来意识到要求提出诉讼只是出于结果出乎意料的反击冲动,我开始回顾自己这段故事。[/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当[/font][font=Calibri]Ms. J[/font][font=宋体]和[/font][font=Calibri]Ms. Q[/font][font=宋体]和我谈话说要解除合同时,我是接受的,只是要求公司续一个月社保。当发现[/font][font=Calibri]Ms. Q[/font][font=宋体]糊里糊涂造就了“违法解除合同”时,我的要求是“做错事就得承担后果”,公司应依法支付赔偿金。至于“双倍工资”,是撕破脸皮,走上外部谈判道路后的“充分扩大化要求”了。对照现在的裁决,看似法律执行的不公,却又是情理的公正。[/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平心而论,作为[/font][font=Calibri]HR[/font][font=宋体],知道没有签劳动合同而隐瞒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职业赋予我们劳动法规知识是引导我们树造和谐,而不是用以要挟。在第八回“佛与魔”中,我已意识到不能让黑子覆盖白子。自欺地说仲裁可以提醒企业管理要科学、炒人需谨慎;监察可以提醒企业运营需守法、执行需到位,白子的功效也大抵已致了。[/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还记得第七回提到的[/font][font=Calibri]Ms. N[/font][font=宋体]吗,她是我和[/font][font=Calibri]Ms. W[/font][font=宋体]共同的死党,属于惹人羡慕的那个人群——和丈夫一起在一个移民城市打拼多年,中年时成就了殷实的物质条件、稳定美满的家庭、成熟发展的事业、优秀的子女[/font][font=Calibri]…[/font][font=宋体]他们的发展道路是我们许多年轻后辈可参考实践的轨迹。然而就在最近却有不幸的事情发生在她的家庭,有关病痛的折磨。不便多说详情,我想表达的是,和谐善美的生存环境是值得生命去珍惜呵护的,人之不幸十有八九,幸福或许转瞬即失,当下的宁静和幸福就是最值得享味的了。一再索取原不属于自己的,不管披上多漂亮的外衣或有多少条道理支持,还是难掩内心的自私,自私不会给我带来幸福。[/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Calibri]Ms. W[/font][font=宋体]被[/font][font=Calibri]fire[/font][font=宋体]已经超过一个月了,刚开始和我当时失业的心情一样,弥漫着焦虑和怒气。但是随着时间冲洗,和不断挑战面试机会,以及爱人的安慰,可以感觉到她心情转向平静。工作总会有的,不愉快总会过去,过去了就不要再让它回来。[/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我也想听听网友的意见和[/font][font=Calibri]HR[/font][font=宋体]高人的指点。[/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补充说明一下,如果被告不服裁决提出诉讼,我还是会奋起反击的。[/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Calibri][/font] [font=宋体]故事写道这里似乎要到尾声了,如果没有惊涛,不妨小作抒怀。这段过程中最深的苦痛莫过于失业,最大的幸运莫过于朋友的支持。我们生活一个在大剧场里,善恶人轮番唱角;悲喜剧交替上演。尽管如此,我们还有本真,还有真情,还有追求,这些永远在,生生不息。[/font] [font=Calibri][/font] [i][font=Calibri][/fo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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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4:0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史上最牛的HR Officer 续第十六回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报考中心----2008年下半年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通知 授课老师均由劳动部指定权威专家、教授授课指导采用“模块化+案例分析+权威考前串讲”的精讲方式,确保高通过率。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应等级的 《 职业资格证书 》,为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获取“绿卡”。 培训时间:2008年8月3日(周日)起每周末滚动上课,学员均可免费循环听课。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2008年11月23日全国统考 08: 30-10: 00(理论知识考试) 10: 30-12: 30(专业技能考核) 14:00-16:30(综合评审) 报考条件: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 (1)高中或中专毕业6年 (2)大专毕业3年 (3)本科以上学历 (4)获四级HR证书,满3年 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 (1)高中、中专、大专毕业13年 (2) 本科毕业5年 (3) 硕士毕业2年 (4) 获三级HR证书满4年(如有本科学历,只须3年)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 (1)本科学历+9 年本职业工作经验 (2)硕士学位+6年本职业工作经验 (3)博士学位+3年本职业工作经验 (4)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贺资格+3年本职业工作经验 收费标准 :(校庆优惠报考时间2008年8月10日前,且凡是在此期间报考的学员均可享受最低优惠价)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原价:1380元,现优惠价:900元/人。 人力资源管理师原价目:2480元,现优惠价:1800元/人。 (此费用包括:教材费、考核鉴定费、串讲费、证书费、考前复习资料、论文答辩费等考试所有费用) ●学员凭听课证,到指定培训地点参加培训。 上课地点有:西城区、朝阳区、东城区等多个地点上课。 报考咨询电话:010-62224595、62218480 杨老师、黄老师 节假日电话:15001081761 E-mail:hwg7616@163.com 报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北京市委党校3号楼5层562办公室 乘车路线: 1)、1)、乘地铁:车公庄站下车,从A或B口方向出来后往西(车公庄大街)步行5分钟即到(路南); 2)、乘公交车:乘坐107路、118路、19路、392路、685路、701路、特4路车到三塔寺站下车即到(五栋大楼正对面)。 相关的报考条件及优惠情况及更多讲师介绍详情请登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网:[url]www.bjzgks.com[/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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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5:1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史上最牛的HR Officer 续第十六回

看过,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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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7:45: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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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挺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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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7:26: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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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头,文笔不错!我倒觉得你这是经历了一次新劳动合同法的“体验式培训”!收获应该不小!不过愚以为:如继续从事HR职业,不妨就此收手!就像律所不愿意接受告上任律所的律师一样!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朋友!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让心坦然,情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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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16:5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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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误打误撞就进来了这里, 这个案例太好了,既增长了知识,又让我们多留了一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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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09:0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史上最牛的HR Officer 续第十六回

世上最傻逼得HR!!! 不懂新劳动合同法,还敢称HR,还是最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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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1:00: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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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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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13:5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史上最牛的HR Officer 续第十六回

不管怎样,即便是和企业打官司赢了,其实,自己也会落个身心疲惫的后果,百般滋味只有当事人自己解决。还好,在楼主打官司的过程中还没有,区调解中心、地方法院包庇企业的情况出现呢,毕竟他们在你那是相对公正的。唉,如果你的故事是真的,我实在是可以理解你的心情。祝愿楼主早日恢复从前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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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15:3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史上最牛的HR Officer 续第十六回

不管怎样,即便是和企业打官司赢了,其实,自己也会落个身心疲惫的后果,百般滋味只有当事人自己解决。还好,在楼主打官司的过程中还没有,区调解中心、地方法院包庇企业的情况出现呢,毕竟他们在你那是相对公正的。唉,如果你的故事是真的,我实在是可以理解你的心情。祝愿楼主早日恢复从前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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