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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支持华为,支持任正非.—对华为集体辞职中人力资源
【续上,作者:mynike2006】+ V3 E& o e+ n
2 i. d ~, K) G/ ?6 R, w6 }0 ]5 m0 ~& |0 k S. a. B
五、华为“辞职事件”的启示
% p) Y& x: m2 j2 T3 B有人说,华为此次的行为是在规避法律的风险,中国将会有无数个“华为”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和规避风险,去导演无数个“集体辞职”事件。我想,抛开那些安于现状的人不说,肯定会有很多雄心壮志的老板对任正非的做法,即羡慕,又佩服。羡慕,是因为任正非有钱;佩服,是因为任正非有魄力。但是冷静下来想想,华为的模式不可能照搬,但是它的管理思想是可以借鉴和学习的,也就是说,可能会有另一家公司版本的“集体辞职事件”(但时间可能已经不太允许)。
9 U7 d7 p3 ~; w3 d- S6 Q当前,不管对于那些通过多年发展后,在同行业内有了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还是对于那些多年的国有企业,由于时间的积淀,导致的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甚至人员冗杂的现象,以及由于市场竞争激励而导致的效益连年下降的现状(这种现象甚至在跨国集团中也很普遍,500强中诸强的裁员就是一个例子),都已经摆在企业管理者的面前,是要保持现有的外在的稳定,还是要增强企业内在的竞争力,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将必须面对的抉择。
! w( ^9 ]" R6 I2 h! N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20年,随着各种行业性市场的成熟,一个新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已经基本形成。面对现状,也许任正非开创了一个企业管理变革的新时代。而大家也会像因“狼文化”,以及华为各种富有传奇和争议的是是非非一样,再一次认识一个叫做任正非的人!
% d' e4 f# S* s在不久的将来,大家可能会看到一个全新的华为,一个令人惊叹的华为!
5 T/ I( v1 q+ H2 Q. P- D1 H! [& ]% c% R3 ?
作者:L.D.E HR
* e5 ]5 t5 A6 s m" t于07年11月9日) w' y4 I# L2 | J4 Q
M) |" c* H4 Y# n2 _2 j7 A
附:现行《劳动法》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5 A, D* Q- Y8 k: q; y CA、原《劳动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 x; O+ a8 X# u; ~3 \, `6 a& w1、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9 `0 l- e. ]) F
2、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7 y9 ?, d' h+ c. D* c8 ]0 r$ g# l
3、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本条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0 ~& N$ |* r W, ]) ~
6 I3 x' \9 |9 ZB、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以下条款:
2 a- q- G% t! A/ O6 I( s1、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Q( l5 R+ P) T5 a/ L7 _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 l" _8 `( C8 ?6 r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Q' K& t4 x' ^, w0 n9 L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0 Y* _2 B6 H! f9 h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 T3 J% l' o' L7 R& [1 J* m8 D# j2、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6 S" G$ L) j5 h) x, g! X1 ?( l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8 N( p y- @+ t$ k; V( ]+ Z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 }8 s* k% e$ V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Z0 ~( K t9 H8 f f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5 M/ I3 f0 Y, s; E' o4 D; n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7 }# D4 s+ i2 P5 i3 r3 n3 p+ R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 D( v6 Q8 i8 M/ L4 b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g2 H" C) M' a9 S" c# w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m7 Q: \7 w3 N/ q9 ^3 t9 U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I% C: u9 j4 G1 \6 X6 w8 p
3、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W# H- I& c7 i! H6 t) u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d5 g$ Z3 s2 n* K4 }% X- U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J6 k, R' T5 s)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8 y. u3 L( o4 I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f& I3 A' O! s! _( A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d, r! |8 {2 k+ u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n' @- @( N- s5 p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 _! Q' `1 O" I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0 A; {% L" n3 U* [6 {/ U X# ]% O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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