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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 1995年首次与公司签定了10年有固定期劳动合同,2003年预退下岗。2005年首次合同期满,此时A在公司已连续工作15年。当时公司对在岗职工符合条件的统一续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对预退职工则统一续订是3年有固定期劳动合同,虽然A已曾提出过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2005年公司与A续订的3年期有固定期劳动合同,根本不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的。它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的意愿,排除了劳动者法定的权利。现在2005年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出与A终止合同。请问A该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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