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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字面相近,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很多劳动者并不了解它们的差别。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点钻法律的空子,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受害方往往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请看下面的案例———
小A大学毕业后,千辛万苦,终于在B公司谋得一份美差。上班不到半年,却在一次出公差中遇车祸骨折。小A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B公司却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小A不是公司员工,因而拒绝了他的索赔要求。小A找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部门,工伤认定部门要求小A出示他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此时,小A才发现自己既没有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提示]: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建立起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广大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就可依据劳动合同要求法律保护,依据劳动合同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权,依据劳动合同提起法律救济程序。如果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只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事实劳动关系也由《劳动法》调整,但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又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依法维权上就会遇到障碍,很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因此提醒劳动者一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保留和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案例中的小A一怒之下跳槽到C公司,并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不久,小A因薪金待遇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请求工会出面协调解决。公司却称小A不是公司员工,还拿出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小A这才注意到上书的四个字:劳务合同。顿时傻了眼。
[笔者提示]:劳动合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此“合同”非彼“合同”,此“关系”非彼“关系”。劳动者要心明眼亮,以防上当!
劳务关系是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方与雇主之间就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显著区别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往往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则必须提供一定的待遇(如社会保险等);而劳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雇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从属性,提供劳务方不是对方的成员,与对方没有人格上、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提供劳务方也不受对方管理,自行安排劳动。由于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提供劳务者不能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如社会保险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等,正因为如此,有些用人单位千方百计地规避《劳动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大家一定要警惕,莫让对方钻了空子。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形成劳务关系还有一种原因就是用人方不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要成立一个劳动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 而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类似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都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只能按劳务关系或雇用关系处理。
可见,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都以给付劳动、获取报酬为表现形式和事实基础,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全然不同。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学会分辨它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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