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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一家公司解散后,公司老板重新成立公司。而新公司一直处在工商注册,国税,地税等注册事务中。从今年6月份开始一直到现在依然未注册成功。
7 ~( C8 z) w& E2 F, i+ B! A2.其中,老板与员工商议,以上一家未注销的公司名义继续签订合同,合同期到今年的7月中旬(具体的我忘记了),并在7月份注销成功。并补偿了半个月工资。/ Z3 l8 c: q) r
3.7月份至今在新公司的办公地点工作了,直到今天一直未签合同。
/ B& D; ?; y& |( \" t这是现在本人的情况,现有以下疑问,请各位大大给予解答:
& F& L3 a% J$ F$ C& v& u3 R1.据本人所知:公司与员工最少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署的,有权利要求补偿二倍工资,依本人的情况,除正常工资外,应另补偿的是7月到10月份减去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3个月工资。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是错误的,请给予正确的回答。另外是否需要有效的证明我在这个公司是工作了4个月呢。
' q5 W( r! `1 H, l/ S, I( \! X; Y: ^2.因为新公司未成立完毕,所以没有公章,发放的工资的条只是打印出来的没有任何签字的条子而已,而且员工确认数额签字后,要上交的。本人想复印一份,是否可以作为确立与企业关系的凭据。还有一点,考勤卡也那种很普通的考勤卡,没有可以识别企业的标志。甚至名字都是我们自己写上去的。公司现未发放任何工作服和公司铭牌之类的东西。上述情况的二样东西是否可以确立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还有其他方法吗?
7 M. i/ V# ]# i3 {) m" G+ \: `3.本人现在需要离职,是否依然可以要求给予离职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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